一、开设赌场罪积极退赃的认定有几种
关于开设赌场罪积极退赃的认定,通常涵盖以下几种具体情形:首先是主动将通过开设赌场所获取的所有非法所得悉数退还;
其次,当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所得的具体数额时,能够自觉地如实申报并及时退还相关款项;
最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赃款追缴工作,且在此过程中未有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等不当行为。
对于此类积极退赃的犯罪嫌疑人,在量刑环节往往会得到相应的从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处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期为:
通常情况下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罚金作为附加刑罚。
开设赌场罪特指: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职业等行为。
自赌场正式开门迎客、有公众进行实际赌博行为之日起,便构成犯罪既遂,此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取盈利并无直接关联性。
若开设赌场的个体同时参与赌博活动,并且长期以赌博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则可考虑予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的刑事处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开设赌场罪纯口供能否定罪
单独的口头陈述通常并不足以直接确立某人的罪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法律程序中,我们坚持秉持以证据为重的理念,而非盲目听从单方面的否认或指控。对开设赌场罪行的评估必须依照整个事例中的各类证据进行全面分析与权衡。仅仅依靠口头供述,倘若缺乏其它证据进行相互印证,便无法确定被指控者是否有罪及应接受何种惩罚。倘若证词能与其他实物证据、书面记录、见证者证言、音像资料等多种形式的证据构成严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犯罪嫌疑人确曾实施过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那么便可据此判定其有罪。然而,若证词存在矛盾、模糊不清或乃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而来的情况,那么其证据效力将可能引起强烈质疑。总而言之,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对于开设赌场罪行的定性和量刑,均需充分考虑到各类证据,以确保事例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真实可靠且充足无遗。
关于开设赌场罪积极退赃的认定,通常涵盖以下几种具体情形:首先是主动将通过开设赌场所获取的所有非法所得悉数退还;其次,当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所得的具体数额时,能够自觉地如实申报并及时退还相关款项;最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赃款追缴工作,且在此过程中未有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等不当行为。对于此类积极退赃的犯罪嫌疑人,在量刑环节往往会得到相应的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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