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因感情破裂选择离婚,并各自拥有一名子女的监护权时,通常两方可通过协商实现相互之间不承担抚养费用的效果。
然而,倘若其中一方负责养育的子女在日常生活及教育资源等方面的实际需求显著超过另一方所抚养的子女,或者某一方的经济实力明显优于另一方,那么经济条件相对较弱的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适当的抚养费补偿请求。
此举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平原则以及满足子女的实际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夫妻离婚一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1、首先,当事人有两种途径来寻求有效解决争议:第一种是通过双方积极协商进行解决;其次也可以寻找居住地相应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进行调解,力求达成各方满意的结果。对于未获取子女抚养权的那一方来说,他们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者此前达成的调解书,前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得以实现其看望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2、当离婚协议、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孩子享有探视权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遭受对方父母以各种理由拒绝让步导致探望权无法正常行使,此时,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借助当地居委会及其他机构进行交涉与协调。如若未能取得理想效果,可在收集充分证据支持后,向法院提出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院执行过程中通常仅会采取排除障碍等手段,而不会轻易涉及到孩子人身安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夫妻离婚一方故意不出现怎么办
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倘若其中一方故意不露面,那么法院将会采取公告送达这一法律程序来向其传达相关信息。经过公告期限届满之后,对方依旧未能现身应诉的话,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此情况下所作出的缺席判决或多或少都会对未出席一方的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若夫妇因感情破裂选择离婚,并各自拥有一名子女的监护权时,通常两方可通过协商实现相互之间不承担抚养费用的效果。然而,倘若其中一方负责养育的子女在日常生活及教育资源等方面的实际需求显著超过另一方所抚养的子女,或者某一方的经济实力明显优于另一方,那么经济条件相对较弱的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适当的抚养费补偿请求。此举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平原则以及满足子女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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