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的手段有哪些
贪污犯罪所涉及的常用手法多种多样,其中较为普遍的包括侵占、盗窃、诈骗以及借助其他途径非法占据公私财产。
所谓侵占,即滥用其职务上的便捷优势,将原本由本人负责监管或管理或经手的公有财务非法据为己有;
而盗窃则特指凭借职务之便,采用隐秘的手法,未经许可擅自获取公立财务;
作为欺骗手段之一,欺诈行为通常表现为对公众事实的虚假陈述或对真相的故意掩盖,以此达到无偿占有公用财产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的手段有哪些
关于贪污罪所涉及到的犯罪手法,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当事人可能会通过擅自从他们所负责或者掌控的公共财产中隐匿、扣押某些部分的行为来实施不法行为;
其次,他们还可能把自己掌管、操作或者经过其手的公共财产未经授权地转移买卖,甚至擅自赠送给他人;
再者,当被依法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款物等公共财产落入其手中时,他们可能会私自挪用或者非法占有此类财产;
此外,他们也有可能凭借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取秘密盗窃的手段,来非法侵占他们自己所管理的公共财产;
最后,除了上述几种常见手法之外,还有其他比如以欺骗手段获取、虚报冒领等等多种多样的贪污手段。《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的手段有哪些
在贪污罪这一犯罪类型中,常见的手法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借助其他违法手段非法占有公有财产。其中,侵吞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的特殊地位及便利条件,将原本属于其主管、管理或经手的公有财产擅自占为己有;窃取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公有财产;而骗取则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者掩盖真实情况的方式,使得拥有公有财产支配权的人员做出将公有财产处分给犯罪嫌疑人的决策。此外,其他手段还包括与他人内外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公有财产,以及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所谓的“奖金”、“回扣”等不当利益。总的来说,贪污罪的作案手段多种多样,但其核心特征在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有财产。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此类犯罪的具体认定,必须结合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评估。
贪污犯罪所涉及的常用手法多种多样,其中较为普遍的包括侵占、盗窃、诈骗以及借助其他途径非法占据公私财产。所谓侵占,即滥用其职务上的便捷优势,将原本由本人负责监管或管理或经手的公有财务非法据为己有;而盗窃则特指凭借职务之便,采用隐秘的手法,未经许可擅自获取公立财务;作为欺骗手段之一,欺诈行为通常表现为对公众事实的虚假陈述或对真相的故意掩盖,以此达到无偿占有公用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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