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适用于哪些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通常被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且未达到重罪标准,可能会被处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处罚的情况;
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幼子的妇女,依法执行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以及在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继续推进诉讼程序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处管制、拘役等;可能判有期以上,取保不威胁社会;患重病等妇女,取保不影响公共利益;羁押期满案件未完,需取保推进诉讼。
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有没有什么限制
对获准予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而言,相关规定中有五个重要方面必须严格遵守:
首先,未经核发机关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地的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域,此处指的通常为实施侦查行为的公安机关;
其次,如其住址或任职机构、个人联络方式等发生任何变动事项,务必于二十四小时内上报核发机关知晓;
第三,接到传唤令时须按时抵达受召地点;
最后,严禁销毁、篡改或编造证据材料,也不得串通他人供述。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可延长吗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可以适当延长的。例如,当事件的具体情况极为复杂,且在取保候审期限期满后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核准许可,那么就可以对该取保候审期限予以适当延长。不过,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任何延长取保候审期限的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进行任意延长,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与现行法律相悖的。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需严格恪守相关规定,例如此类严格的限制,即未经负责执行本案的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自身所居住的市、县等行政区域。若有人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他们的取保候审资格很有可能会被公安机关依法撤销。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处管制、拘役等;可能判有期以上,取保不威胁社会;患重病等妇女,取保不影响公共利益;羁押期满案件未完,需取保推进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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