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缓刑程序多久开始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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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经过公检法认可后才会执行。而缓刑则是在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生效后开始,判决生效即执行。实践中,法院会向罪犯告知缓刑考验期及相关规定。两者的执行起始时间是不同的。
取保候审缓刑程序多久开始执行

一、取保候审缓刑程序多久开始执行

关于取保候审以及缓刑的执行起始时间之异同需予以明确。

其中,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概念发生于刑事司法程序之中,只有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可之后,才可以正式执行。

而缓刑的开始执行时间,则是在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后方才启动。

通常而言,若判定被告人获得了缓刑,那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便意味着缓刑的执行阶段正式开启。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法院会向罪犯明确告知缓刑的考验期及其相关规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经公检法认可后执行。缓刑在法院有罪判决生效后开始,判决生效即执行,实践中法院会向罪犯告知缓刑考验期及相关规定。取保候审和缓刑执行起始时间不同。

二、取保候审之后是否会不起诉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性的司法手段,它与案件能否被起诉并无直接关联性。

然而,当指控方具备全面并且准确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已经触犯了刑法时,起诉程序便应启动。

此时,检察院需根据自身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调查,当认定罪犯的罪行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凿后,便应该依据司法权力做出起诉决定书。

随后,应按照审判管辖的既定程序,向相应的地区人民法院提出正式的诉讼请求,同时依照规定将所有的案件档案资料以及证据移交至这个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三、取保候审的取保应该怎么办

获取保释候审的整个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首先,涉案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他们的授权辩护律师,都享有提出获取保释候审申请的权利。接着,司法机构将对其申请进行深入细致的核实,包括评估犯罪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的重要指标。若决定给予保释,涉案者必须提供合适的保证人或缴纳适当额度的保证金。需要强调的是,保证人应当符合某些特定要求,例如与事件无关联、有能力且愿意履行其保证义务等等。而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则根据事件的性质、情节恶劣程度、可能面临的刑事惩处的重轻,以及审讯期间涉案人员的经济状况等多种具体因素来综合制定。在保释期内,涉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执法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镇,如果住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有所更改,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给执法机构等。

取保候审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经公检法认可后执行。缓刑在法院有罪判决生效后开始,判决生效即执行,实践中法院会向罪犯告知缓刑考验期及相关规定。取保候审和缓刑执行起始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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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执行程序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缓刑的执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由于各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和缓刑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也有区别。主要有二类。一类是原审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负责缓刑的执行。法院内设专门的执行法官或缓刑监督官,罪犯应定期与缓刑监督法官联系,报告情况,这一类占绝大多数。另一类是由特设的保护观察机关执行,由原审法院指导。此外,我国的缓刑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2.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3.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4.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5.缓刑有条件地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或者缩短缓刑考验期。二是罪犯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则应由法院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处以新的刑罚。
6.此外,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害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是一种特殊的缓刑规定,是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的对象缓刑执行的特殊处理制度,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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