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检察院准备诉讼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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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信罪”的诉讼流程是由国家检察机关准备并最终决定的,具体情况会根据每个案件的独特特征和侦办机构的实际调查成果来衡量。通常来说,公安机关完成所有必要的调查工作后,要是确认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足,就会把相关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环节。在这个过程中,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最终判定是否启动公诉程序。
帮信罪检察院准备诉讼吗

一、帮信罪检察院准备诉讼

对于“帮信罪”——即“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其诉讼流程是由国家检察机关进行准备并最终决定的,具体情况则根据每一个案件的独特特征及其侦办机构的实际调查成果来衡量。

在通常情况下,若公安机关在完成所有必要的调查工作后,确认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足,便会将相关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环节。

在此过程中,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以最终判定是否启动公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诉权】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帮信罪检察院起诉条件

1.当被调查者涉及到为三名或更多的主体提供协助,或是完成了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支付结算业务,或者是通过广告投放等手段进行了高达五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调度;如果他们的违法所得数量超过了一万元人民币;或者在过去两年内,有因为非法运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行政性处罚的历史记录,同时还参与并协助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且在此过程中,被协助的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对于这种情况,虽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协助对象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但是,只要相关的涉及财富总额能够满足上述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任何一个指标,并且这个数值达到了前面提到的起码五倍以上,或者说产生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就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认定这种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对涉案人员追责问责。

2.如果在实施上述行为之前,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确实无法准确地查实被协助对象是否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但是当这些资产的总和总额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其中一个标准,并且这个数目累积到了第五条所述的水平五倍以上,或者因为此事已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那么涉案人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司法机关报请诉讼。《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检察院驳回公安局怎么处理

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交的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相关事例进行驳回,这可能意味着该案在证据搜集方面存在尚未周全之处,或者事例的定性不够精准。为弥补这些缺陷,公安局将采取相应措施,如再次细致审查所有相关事例材料,积极进行补证工作以完善证据链,或重新审慎评估本案性质,根据实际出现的新情况及新收集到的证据,重新整理卷宗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请求。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其各自聘请的辩护律师都享有知情权,并可适时向办案人员提供相关的辩护观点和证据材料。若检察院再次驳回公安机关的复议请求,而公安局仍然坚持认为有必要继续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们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申请。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每一个事例的处理方式都应根据其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

对于“帮信罪”——即“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其诉讼流程是由国家检察机关进行准备并最终决定的,具体情况则根据每一个案件的独特特征及其侦办机构的实际调查成果来衡量。在通常情况下,若公安机关在完成所有必要的调查工作后,确认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足,便会将相关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环节。在此过程中,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以最终判定是否启动公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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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写好总结需要注意的问题1.总结前要充分占有材料。最好通过不同的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或者把总结的想法、意图提出来,同各方面的主管、同事商量。一定要避免上司出观点,到同事中找事实的写法。2.一发订篡寡诂干磋吮单经定要实事求是,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3.条理要清楚。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4.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材料有本质的,有现象的;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去芜存精。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该详的要详,该略的要略。5.总结的具体写作,可先议论,然后由专人写出初稿,再行讨论、修改。最好由主要负责人执笔,或亲自主持讨论、起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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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1.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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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起公诉的程序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的实际需要,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两项程序条件:
(1)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2)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是实现公诉个别化的要求。当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也可以不的情况下,应当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被害人态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如果认为提起公诉更符合公共利益,即应提起公诉;反之,应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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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1.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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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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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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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起公诉的程序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的实际需要,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两项程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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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办理信息犯罪案件时,必须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这之后,他们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不过,案件移交的时间长短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证据收集情况。一般来说,简单案件在几个月内就可以移交;但复杂案件可能需要更多时间进行侦查,所以移交时间会有所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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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拓展——什么是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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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拓展——取保候审的主体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行政诉讼检察院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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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争取不予起诉的理解和支持,并提供专业法律咨询。若犯罪情节较轻、损害影响有限,或超过追诉时效,或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有权不予起诉。我们将努力争取案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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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为了使被害人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及时了解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情况,这也是人民群众监督审查工作是否合法,是否公正的重要措施。对于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的,被害人如果认为对被不人的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检察院不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从收到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决定书的那天算起7天以内向送达不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对这个案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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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593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六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负责承办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
(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六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
第六百零六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死刑复核程序的下列案件,应当制作提请监督报告并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二审裁定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高级人民二审裁定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最高人民受理案件后一年以内未能审结的
(五)最高人民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不当的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形。
第六百零七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自首、立功、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新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情况,可能影响死刑适用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六百零八条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
第六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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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案件材料
(三)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第六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六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拟就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可以通知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人员列席。
第六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的,应当以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应当提出明确的意见或者建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六百一十三条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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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六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六百三十七条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立即停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三)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四)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第六百三十八条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
检察院刑事诉讼案件模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检察院刑事书范本 被告人杨××,别名杨×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01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8月10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目标。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 8克)。赃款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2000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支配。 2001年8月20日晚,被告人杨××、熊××、李××碰到一起后,熊××提议“没钱花了,再做一票”,并提出将一同来本市打工的郑××作为作案的对象。晚上11时许,二被告人窜至本市××路×号郑××租住房,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熊××各得赃款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郑××、蓝××、纪××的陈述; 2.从被告人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 3.指纹鉴定结论, 4.各被告人的供述。 二、盗窃 199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立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 000元)。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人杨××支配。 l999年10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周××证言; 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 3.涉案物品××牌香烟,××牌白酒; 4.报案笔录; 5.各被告人的供述; 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 (一)项“入户抢劫的”、第 (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 (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 检察员:邵×× 二OO二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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