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贪污罪的范畴内,“职务之便”通常泛指犯罪嫌疑人凭借自身对于公共财产的监督、管理或者经手的职权以及特有的便利条件,故意非法占有公众资产的行为。
以财务人员为例,他们借助于自己管理财务账簿的职务优势,有可能故意涂改账目,从而将公款据为己有;
又如主管人员,通过滥用审批权限,轻易地虚报开支,从中获取公款等。
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之所以能够享有这样的便利,往往都源于他们在本职工作中所获得的对广泛公共财产的直接监管或实质性掌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中的“职务之便”,指嫌疑人凭对公共财产监督、管理等职权和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如财务人员涂改账目、主管人员滥用审批权限等。此类便利源于本职工作中对公共财产的直接监管或掌控权。
二、贪污罪的利息是否要追缴
对于贪污罪中的利息部分,法律规定必须进行严格的追缴工作。
针对犯罪分子所获得的全部非法财产,无论其来源如何,都需要依法进行追查并要求其作出相应赔偿或退还。
此外,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政府应该毫不留情地给予立即归还,以维护公民的权益不受侵犯。
对于犯罪分子所有的违禁物品以及用于犯罪活动的个人财物,必须坚决予以没收,并且任何相关的没收财物以及罚款金额,都应严格遵守法纪规定,直接上交至国家财政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或处理。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贪污罪的利息要追缴吗
关于贪污罪所获赃款的利息是否需要追缴,一般而言,答案为肯定。所谓贪污罪,即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贪污行为中所获得的赃款所产生的利息,由于其来源于违法所得,因此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赃款的追缴范围,通常涵盖了犯罪分子通过贪污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以及这些财物所产生的孳息。值得注意的是,利息作为赃款所产生的收益,其本身并不具备合法性,因此理应被追回,以便尽可能地恢复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破坏的财产秩序。然而,具体的追缴方式与计算方法则需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需要综合考虑贪污的数额、时间跨度、利息产生的方式等多方面因素。
贪污罪中的“职务之便”,指嫌疑人凭对公共财产监督、管理等职权和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如财务人员涂改账目、主管人员滥用审批权限等。此类便利源于本职工作中对公共财产的直接监管或掌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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