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拘留依据什么法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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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的实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明确,并且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比如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正在进行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等,就可能会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拘留依据什么法

一、刑事拘留拘留依据什么法

关于刑事拘留的实施规范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具体而言,刑事拘留乃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期间,若在侦查过程中所遭遇的法定紧急情势下,针对现行犯或严重嫌疑人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实体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通常情况下,当犯罪嫌疑事态明确,同时满足特定法定条件,如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正在进行中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等,便有可能面临刑事拘留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拘留一般多少天放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期设定为最长为三十七天,当检察院未批准逮捕案犯时,便可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将其予以释放。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构在完成拘留作业后必须在三日内提交相关申请予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逮捕

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能会延长至一到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起犯罪行为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另外,如果公安机构认为需要对已被拘留人员实行逮捕的,他们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并等待审查批准。

同样地,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这一期限也可能会申请延长一至四天。

对于涉及流窜作案、多次犯罪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这一请求的审批时间可延至三十天。

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构关于批准逮捕申请的通知书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构应该立即执行释放,并将执行结果在第一时间通知人民检察院。

若是该案件仍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且符合相应的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时,法令要求对其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拘留多久会被判刑

拘役仅仅作为一种处以自由限制的强制手段,而非确定犯罪及量刑的必经过程。通常情况下,拘役的最长执法期限为三十七日。然而,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判决结果得到确认的时间区间则不具有固定的准则。具体而言,事件的繁琐性、证据搜集的难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都将对这一过程产生影响。对于较为简单的事件,可能在数个月之内便能完成定罪和量刑的工作;而对于复杂的事件,可能需要耗费长达一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在拘役期间,公安部门将会展开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待调查工作结束之后,如果认定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足,那么公安部门将会把事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经过检察机关的严格审查,若认为有必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他们将会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随后由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关于刑事拘留的实施规范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体而言,刑事拘留乃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期间,若在侦查过程中所遭遇的法定紧急情势下,针对现行犯或严重嫌疑人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实体自由的强制性措施。通常情况下,当犯罪嫌疑事态明确,同时满足特定法定条件,如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正在进行中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等,便有可能面临刑事拘留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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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留置权的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可以就留置物全部行使权利,留置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毁损,债权分割或者部分让与、清偿,留置权均不受影响。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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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留置物部分灭失、毁损的,其剩余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
3.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如果经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时,留置权并不因此受到影响。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分割以后出现的数个债权人对该留置权形成准共有。各债权人得就其应有部分,对于留置物之全部共同行使权利。
4.债权中部分受清偿,并不产生留置权部分消灭的效力。债权人仍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于留置物的整体主张权利。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是,如果留置物可以分割为不同部分,且分割后的留置物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仍过分强调留置权行使的不可分性,对债务人未免有失公允。当留置权人的财产为可分物时,为求得留置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均衡,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因法定原因转化的代位物或者代替物。留置权的权利内容在于留置标的物和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支配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效力,因此,不论标的物是否变化其原有形态或者性质,只要还能维持其交换价值,留置权基于其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可以追及于代位物或者代替物。留置权以其物上代位性对债权提供担保,即因为留置物的灭失、毁损所取得的赔偿金或者对待给付,构成留置物的代位物或者代替物,受留置效力的支配。留置权人对因留置物的毁损或者灭失而取得之赔偿、保险给付或者其他对待给付,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留置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可以就该留置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可依物上代位性直接对负有赔偿或者给付义务的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并得优先受偿。如果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留置权人可以请求人民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代位物采取保全措施。负有给付代位物义务的任何人,应当向留置权人为给付,因为其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向债务人或者留置物所有人给付代位物的,不得以其给付对抗留置权人;在此情形下,留置权人可以继续请求负有给付代位物义务的人给付代位物,留置权人对取得的利益,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检查拘捕时须包括哪些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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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一种十分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它的的特点在于不是仅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是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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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刑事拘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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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的对象是正在实施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比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出现这样一些情况,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那么哪些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呢依法来说,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人民没有刑事拘留权,只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对于法律没有赋予刑事拘留权利的个人和单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就涉嫌非法拘禁。如果被刑事拘留了,家属就会担心,所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3条
第二款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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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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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证据打人会拘留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没证据打人会拘留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只要是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行为,情况严重的就要治安拘留或者叫做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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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法律依据
刑事拘留期限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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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没带证据可以拘留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仍有可能抓捕的。对于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审查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就会予以刑事立案;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就会将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而如果是未遂的,也构成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没有充分的证据,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并将犯罪嫌疑人拘留。之后,会由公安机关继续进行侦查取证,并根据侦查情况来确定是否有充分证据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一百二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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