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算是危险驾驶罪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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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存在追逐竞技、情节恶劣,醉酒驾驶,驾驶校车或客运车辆严重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只要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就会被认定为醉酒驾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什么才算是危险驾驶罪

一、什么才算是危险驾驶罪

所谓“危险驾驶罪”,主要是指那些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技,从而使得情节恶劣的情况;

或者是指当个人处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再者就是指那些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人员,其严重超过了额定乘员载客的数量,或者是严重超过了规定的最高时速行驶的行为;

最后则是指那些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例如,如果一个人在饮酒后驾车,那么只要他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就可以被认定为醉酒驾车,进而构成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技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校车或客运严重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饮酒驾车,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即认定醉酒驾车,构成此罪。

二、什么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涉及到夫妻财产的问题。

具体来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工资、奖金等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收益,以及从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项收入,还有来自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以及在继承或者赠予过程中所获得的非指明被赠与人的所得到的财产,这些都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夫妻两个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了某种约定,明确将部分或者全部的资产划分为各自所有,那么这种约定就会对他们两个人都产生约束力。

当需要偿还债务的时候,如果债权人都已经明确知晓了这个约定的话,那就只需要用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即可;

然而,如果对于这个约定知之甚少甚至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双方还是要依据法律共同偿还相应的债务。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什么叫做共同财产,法律在理论上定义这类财产就是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积累下的财富。

它可以表现为现实中的某样物品,也可以是资金或者是出现在头脑中的一个抽象观念等等。

为了在实际分配这些资产的时候能够做到公平合理,同时参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使用统一度量标准进行评估和分配。

在我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的财产范围内,均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这部分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每一对夫妻,对于这些共同财产,也都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力。

因此,法律规定设置夫妻财产制度用以调节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目的在于保护夫妻双方的正当权益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并保证夫妻间与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安全。

同样,对于这种共享所有的财产,每一位夫妻都是享有相同的处理权力的。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型式,而非按份共有类型。

也就是说,只要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不论价值高低与否,夫妻双方都应该无条件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什么才算是犯罪主体怎么判

犯罪主体,系指那些实施了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且依法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自然人以及法人实体。

在定义自然人犯罪主体方面,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同时还应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被划分为各个不同的阶段,其中包括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等等。

而在衡量刑事责任能力时,则需要充分考虑到个体的精神健康状况等多重因素。

至于法人实体作为犯罪主体,则需要具备合法性、组织性以及独立性的特质。

在判断犯罪主体是否成立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审视其主体资格、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以及犯罪行为等多个关键要素。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将依据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严谨的判定。

举例来说,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我们会根据他们的实际年龄和犯罪情节,给予适当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精神病患者犯罪的问题,我们需要通过判断他们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以确定他们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技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校车或客运严重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饮酒驾车,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即认定醉酒驾车,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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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该规定明确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载超速运输危化品等情形才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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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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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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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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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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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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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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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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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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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算危险驾驶罪,有哪些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才算危险驾驶罪,有哪些要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现实中要是一个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了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内容,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是触犯了危险驾驶罪的。此时,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罚。要是你还想了解危险驾驶罪处罚方面的知识,可以直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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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酒精摄入过量所导致的酒后驾车行为,恰恰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一严重犯罪的鲜明体现。当驾车过程中,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一旦超出法律规范,意味着已经触犯了醉驾法规,那么便可以认定其为醉酒驾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会面临拘役以及罚金等严厉惩罚。因此,我们有必要明确指出,酒后驾驶无疑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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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的定罪: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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