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什么
若涉及有以下行为者,须受到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惩罚;
情节较为严重者,则需要被处以五天至十天不等的拘留,并且还需承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责任:
首先是干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日常运作,导致其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下去,然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尚未达到严重程度;
其次是在扰乱了火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甚至于其他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的情况下;
第三是在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秩序时;
第四是未经许可或擅自动用他人物品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及其他交通工具,从而对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是蓄意破坏已经依法设定的选举秩序的行为。
对于群体性实施上述任何行为者,对于其中罪责最为突出的首要分子将会面临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处分,同时监狱生活中可缴纳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认定
寻衅滋事,乃指具备法定责责年龄和责任能力的个体,在公共场所无缘无故发生骚动,蓄意挑起事端,恣意殴打、追赶、阻挠、谩骂他人;
强行抢夺、索取,任意毁坏、侵占公有及私人财产,扰乱文明和谐的公共秩序,但其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尚未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尚未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惩戒。
上述行为人通常怀有恶意藐视社会公德、法律法规的想法,故意惹出是非,引发争端,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主观动机在于蓄意挑衅,追求心理刺激,宣泄对社会、道德、法律的不满与抵触,从而向社会大众展示其“挑战”姿态;
他们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所谓的公共秩序,常常波及到公私财产以及人身权利等多个方面,但是侵犯的对象并非特定个人或者财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任意殴打他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三是强行占有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四是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并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违法行为不仅要有恶劣的情节,严重的社会影响以及对公共场所秩序产生严重破坏作用才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若未能达到上述标准,可能会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干扰公共秩序、扰乱工具正常运行、擅自使用他人交通工具、破坏选举秩序等行为,将受到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对群体性实施上述行为的首要分子,将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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