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何特点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人们常常能够接触到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这类企业形式,然而却鲜见于另一类合伙企业形式——即“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这种合伙企业通常是指那些依靠专业知识与技能为客户提供付费服务的专业化服务组织。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此类企业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某位合伙人或多位合伙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产生债务,那么他们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而其余合伙人仅需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对于合伙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发的合伙企业债务及其他债务,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再次,若合伙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产生债务,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之后,该合伙人还应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必须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并办理职业保险。
综上所述,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主要适用于诸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领域。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特殊普通合伙中债务怎么承担
在特别普通合伙企业奏效过程中,若因合伙人非蓄意或严重疏忽所导致的债务,则将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制的且彼此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偿付义务;
反之,若是由于个别或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债务,那么存在不当行为或重大失误的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的且具连带性质的清偿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仅需用其在合伙企业中所拥有的财产份额来承担偿债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特殊普通合伙责任合伙人退出怎么办理
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中的合伙人决定离场时,首要环节是审查当初缔结的合作协议内是否有所约定。
若协议中已有比较细化的条文,那么应该严格依照协议内容执行。
反之,如果协议内缺乏明确规定,那么通常需要遵循如下几个主要步骤:首先,通知所有其他合伙人自身决定撤出的意愿及原因;其次,对该合伙公司旗下的全部财产以及所负担的各项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结算工作,以便准确判断企业现阶段的真实财产状况以及所背负的债务总额;最后,根据原先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或者现行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分配方式,来妥善处置各合伙人在该公司中的股份权益。
另外,作为已经撤出的合伙人,他们仍然有义务去分担在其宣布撤出之前所产生的债务。
如果这些债务是由于他们的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导致的,那么他们仍然有可能被要求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他们还必须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以确保整个撤出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原则,从而顺利完成这项严肃的法律程序。
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是专业服务机构,如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若因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该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合伙人还需赔偿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并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和办理职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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