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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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成立后,税务相关工作可不能马虎!首先得尽快去完成税务登记,准备好材料后到银行开个账户,再签个扣税协议。在首次购票前,别忘了核定票种,还要购买税控设备。哪怕公司是非营利的,也没有发票需求,建立财务账簿还是很有必要的。别忘了及时纳税申报,就算在筹备期,也得“零申报”。要是没有设账簿,那可是违法的,可能会被法律追责哦!
公司成立后需要注意什么

一、公司成立后需要注意什么

在公司正式步入运营轨道之后,税务工作便成为了重中之重。

第一项需要关注的事项即是尽快完成税务登记;

其次,务必携带齐全的公司材料、公章以及租赁合约等文件,再结合办理营业执照时获得的《新设纳税人须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前往银行开设账户;

第三步,在领取《开户许可证》的同时,切勿忘记签订扣税协议,该过程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第四步,首次申购发票前,必须先进行票种核定,您可选择通过网络途径或者直接前往窗口办理,待票种核定完毕后,即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购买税控设备并进行发行操作;

最后,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即使是非营利性且无需开具发票的公司,亦应建立健全的财务账簿体系。

自公司筹备阶段起,即应着手建立财务账目,筹备期间的所有开支均可纳入其中。

如有需要,还可委托税务咨询机构代为记账。

通常情况下,税种生效后便应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即便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筹备期内,也应对“零申报”予以重视。

若未按规定设立企业账簿,将构成违法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追责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成立后入股的股东是发起人吗

随着公司正式宣告成立,之后加入的投资者并不一定属于最初的拟定者群体。

在最初筹划、建立公司的阶段里,其实并无其他股东的席位,仅有发起人们默默地参与其中。

需知道的是,发起人家伙即是那些积极参与签订发起人协议的人,他们主动提出开设公司的申请,认可并购买了公司的资本或股票,同时对公司的建设造成了重大影响。

当股份制有限公司成功创立之后,发起人通常会转变成股权持有者。

也就是说,在公司成功组建的那一刻起,发起人就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们,他们将享有股东所应得的权益,同时也承担起股东所需承担的使命与责任。

然而,想要成为这样的股东,他们必须在推动公司顺利成立的过程中担任过关键角色,并且在此基础上保障过公司的组建工作进行,投入过资金,参与过制定公司总体规划以及签署了公司的基本章程。

可以看出,如果没有达成这些要求,那么发起人也无法成为真正的股东。《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成立后不营业有什么后果

公司注册成立以来,长期处于停业状态可能引发多种法律责任。首先,企业的存续必须基于正常且持久的业务运营活动,否则将明显背离设立公司之初衷,从而威胁到其合法性。其次,在税务领域,即便未有实际的商业活动,仍需向税务机关呈报无税报告,若未能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将承担税务处罚滞纳金相关权利息。再次,故步自封的经营形态可能导致公司资源严重闲置及成本的巨大浪费,例如场地租金等各项支出持续增长。此外,对于设有股东的公司而言,长期的停业状态可能对股东利益构成实质性的损害,此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采取积极手段或者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的来说,公司在注册成立之后,应尽快投入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以规避上述潜在的法律风险。

公司成立后,税务工作至关重要。需尽快完成税务登记,备齐材料前往银行开设账户并签订扣税协议。首次购票前需核定票种,随后购买税控设备。即使非营利且无发票需求,也应建立财务账簿。及时纳税申报,筹备期也需“零申报”。未设账簿属违法,或面临法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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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成立后的主要注意事项就是税务方面。关于税务,首先是要进行税务的登记;第二是带着公司全套资料、公章、租赁合同、领营业执照时的《新设立纳税人须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前往银行开户;第三:到银行去拿《开户许可证》时顺便签扣税协议,签署扣税协议需要经办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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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谈判结束后,应由己方人员起草合同。合同作为权利义务的载体,放弃起草权就等于放弃主动权,自己的梦要自己圆,不要指望他人能起草一份有利于己方的合同。 2、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不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合同在履行后期,主体突然消失,或注销,或下落不明,音信全无,或者没有履行能力,这些都可以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有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发生分立、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难以预料的情况。 3、谈判或签约意气用事,非常草率,不看更不审合同;或过于软弱,不敢向对方提出修改意见;或者牛气冲天,合同充斥不合理或霸王条款(对此有些人不理解,全部对自己有利有什么不好?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完成一项业务,如果权责严重不平等,将增加对方违约的风险。) 4、先盖章,后写内容合同;或者格式条款中的选择性条款,没有选定,这就让对方有机会单方修改合同;或者不盖骑缝章,也不签字,这样就让对方有机会偷换页码,修改合同条款。 5、以甲方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却盖名称上非常类似的乙公司的章;或者以上级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却盖下级公司的公章;或者名章不符,合同名称是个人,却盖公司的章;反之也有。这就造成合同的主体的混淆,出现违约后,往往乙方是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6、合同没有签订日期,无法判断合同的签定时间。很多案件,合同生效的时间就决定案件的胜败。 7、合同不校对,缺文少字,表意不清或混乱,甚至矛盾;或者不严密、漏洞多。虽然法官是有义务查清案件的,但是法律事实和客观真实还是存在差异。 8、合同不作审查,急功近利。业务一谈好,对方拿出合同,己方就马上签字。这种赶时间、抢速度,生怕业务跑掉。有时候,合同中就包含了霸王条款或陷阱,以及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甚至,有些业务员为自己能完成业务指标,明知存在缺陷还要去签,最后由公司担责。 9、实践中,有的企业为应付审计、税务等部门,或为他方帮忙,利用假合同骗取第三方的信任,而签订假合同。这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尽管公司或个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各种风险,但是通过合同管理程度是完全可以做到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最后作出风险应对。如果企业没有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必然处于无序的状态,这个地雷在踏在上面后就会粉身碎骨。但如果企业采取适当的方法,合同的风险完全是可以扫雷在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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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公司成立是指对已具备法定条件,完成申请程序的公司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从而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公司成立日期就是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新公司成立后的主要注意事项就是税务方面。关于税务,首先是要进行税务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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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只有立好遗嘱,才能妥善的避免身后遗产纠纷,想知道怎样立遗嘱,立遗嘱2017年应该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遗嘱2017的相关问题,解释如下:
近些年如“临终关怀”、“遗体捐赠”、“订立遗嘱”等社会公共议题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让在世亲人减少纷争,让自己的生命完美谢幕,成为每个人必须关注的问题,而这往往离不开合法有效的遗嘱。
1.口头遗嘱是非多 遗愿未必尽如愿
口头遗嘱必须符合遗嘱人处于危急状态的前提,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视频遗嘱隐患多 科学录制妥保存
视频遗嘱比录音遗嘱多了录像动态画面,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参照录音遗嘱的相关规定确定。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形式,当存有异议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代书遗嘱应避嫌 律师见证较可靠
代书遗嘱在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代书遗嘱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见证人,见证人的选任上要格外谨慎,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担当见证人,应尽量避免选择继承人的朋友、亲属、同事,选择遗嘱人的朋友、同事、邻居等与继承人关系较远的人。有条件的,最好是请专职律师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
4.自书遗嘱慎用语 言辞准确方稳妥
实践中的自书遗嘱有的用语不符合法律措辞,甚至与一般语法句法相左。虽然法院审判中以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原则,但如果遗嘱人表达过于隐晦,也可能引发纠纷。所以在书写自书遗嘱时应当尽量言简意赅、言辞准确,表述清楚遗嘱人身份、遗嘱时间地点、遗产房屋坐落权属、分配方案等关键要素。
5.生前笔迹多留存 第三方保管化争端
司法实践中,一方提交自书遗嘱,另外一方予以否定,法院往往释明否定方申请笔迹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一般需要与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的遗嘱人笔迹作为对比检验材料。如果对比检材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数量不足,则可能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6.共同遗嘱不推荐 各自份额各自书
夫妻共同遗嘱虽不属于法定遗嘱形式,但也没有明文禁止,在生活中也确实有使用的空间。但共同遗嘱必须符合自书遗嘱的基本形式要求,能够认定是夫妻共同真实意思表示。
7.打印遗嘱两不像 勿因省事生冲突
在立打印遗嘱时仍需要积极取证,能够证明确系遗嘱人自己使用电脑等设备记录和打印、并由遗嘱人自己签字确认的,可认定为自书遗嘱。如果是他人电脑记录或者使用他人设备打印的,应当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由记录人或者帮助打印人在打印件上签字确认系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需要有另外一位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使打印遗嘱有效。
8.公证遗嘱效虽高 行为能力也重要
虽然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实践中很多轻微老年痴呆和轻度精神智力障碍的遗嘱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时,可能和正常人差异并不大,可能不足以引起公证员的怀疑。但就医学视角为言,老年痴呆和精神智力障碍无法治愈,一旦立遗嘱前患有相应疾病,即使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仍会有被鉴定为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风险。患有这些疾病的遗嘱人最好在立遗嘱前对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在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再行前往公证处。
9.遗产分配需合理 工龄折算要考量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折算购买的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这个问题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现有法律规定框架内,工龄折算方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共有权利的权属登记,西城法院认为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受遗赠人要注意 两月时效不能误
为了提醒受遗赠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写明须在2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受遗赠人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证明自己已经作出明确接受表示,最妥善的途径就是以公证的形式作出明确接受的表示,直接向房管部门申请过户登记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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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订立劳动合同注意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首先在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者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
第二劳动合必须充分体现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
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鉴于目前实践中,多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范本,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解释说明合同内容,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叙述要求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防止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应当仔细而慎重的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将是一份无效合同。
第三法定条款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 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2)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包括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劳动者的工种或职务,以及在生产上应达到的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工作中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劳动保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体假等内容。
(4)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或工资的计算方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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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成立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合伙公司成立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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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同的订立要注意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七、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八、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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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要代替公司去进行采购,和采购公司要签订合同,我们国家采购合同订立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1.签订采购合同的要点
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注意以下点:
(1)项目相等
物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日期及地点,须与请购单及决策单所列相符。
(2)付款办法
按照买卖双方约定的条件付款,一般付款的方式可以分为下列两种:
① 一次性付款。约定供应商将物料运抵企业,经企业人员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② 分期付款。依金额大小及供应期间的长短分为几期,例如:
第一期为预订期(订金),于签订合约并办理保证经认可后给付,其数额以不超过采购总价30%为限。
第二期款,依供应进度至一半或物料运抵企业时付40%。
第三期款(即尾款),地物料运抵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给付;但末期款应不少于工程部价的10%为宜。
(3)延期罚款
于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须配合企业生产进度,物料最迟在几月几日以前,全部送达交验。除因天灾及不抗力的事故外,倘逾期,每天供应商应赔偿企业采购金额千分之几的违约金。
(4)解约办法
于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不能保持进度或不能符合规格要求时的解约办法,以保障企业的权益。
(5)验收与保修
末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物料送交企业后,须另立保修书,自验收日起保修一年(或几年)。在保修期间内如有因劣质物料而致损坏者,供应商在于15日内无偿修复;否则企业得另请修理,其所有费用概由供应商负责偿付。
(6)保证责任
于合同书中的约定,供应商应找实力雄厚的企业担保供应商履行本合同所订明的一切规定,保证期间包含物料运抵企业经验收至保修期满为止。保证人应负责赔偿企业因供应商违约所蒙受的损失。
(7)其他附加条款
视物料的性质与需要而增列。
例如:订制马克、继电器及变压器等类的物料,须于合同中约定,出厂前供应商应会同企业技术人员实施各项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交货。
2.签订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
采购合同的条款其实就是采购合同正文的内容。具体如下:
(1)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① 交料数量;
② 单位;
③ 计量方式;
必要时还应说明误差范围。
(2)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价格术语的选用、结算币种、单价、总价等。具体如下:
① 价格金额;
② 货币类型;
③ 交料地点;
④ 国际贸易术语;
⑤ 物料定价方式等;
(3)品质条款
① 技术规范;
② 质量标准;
③ 规格;
④ 品牌名称等;
在采购作业中,须以最明确均扩式去界定物料可接受的质量标准。一般有三种方式来表达物料的质量,第一种是用图纸或技术文件来界定物料的质量标准;第二种是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界定物料的质量标准,当用文字或图示难以表达时常用样品来表示,样品也可以作为物料的辅助规格,与图纸或技术文件结合使用。
(4)支付条款
① 支付手段有:货币或汇票,一般是汇票。
② 付款方式;
银行提供信用方式(如信用证);
银行不提供信用但可作为代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方式。
③ 支付时间:
预付款;
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④ 支付地点:付款人和指定银行所在地。
(5)检验条款
在一般的买卖交易过程中,物品的检验是指按照合同条件对交货进行检查和验收,涉及数量、质量、包装等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工具、检验标准及方法等。
(6)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具体如下:
① 标识;
② 包装方式;
③ 材料要求;
④ 环保要求;
⑤ 规格;
⑥ 成本;
⑦ 分拣运输标志等。
(7)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① 运输方式;
② 装运时间;
③ 装运地与目的地;
④ 装运方式(分批、转运);
⑤ 装运通知等。
(8)保险条款
采购合同订立保险是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物料在运输过程受到损失时,保险公司向企业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保险类别及其保险金额,指明投保人并支付保险费。
(9)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买卖双方自愿将其争议事项提交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① 仲裁机构;
② 适用的仲裁程序;
③ 适用地点;
④ 裁决效力等。
(10)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不能预见的、人力难以控制的意外事故,如战争、洪水、风暴、台风、地震等,致使合同执行过程被迫中断。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因此免除合同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不可抗力的含义;
② 适用范围;
③ 法律后果;
④ 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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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成立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伙公司成立需要注意什么事项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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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是一名在校大学生,经常在公司做兼职,我想问一下劳动关系是如何确立的,确立劳动关系有何相关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从是否接受单位管理、是否按照单位指令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判定。
重要提示:
1)“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但却不是唯一标准。
2)即便签订的是“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劳务协议“,只要协议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并不因写的是”雇佣合同“或”劳务合同“而否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主体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则是关于 确立劳动关系如何确立,有何相关注意事项的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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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地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遗嘱人可在任何可保存的材料上书写,如纸张、皮革、布帛等。其文字可以用汉字、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等,也可以用毛笔、钢笔、圆珠笔书写,只要字迹清楚,意思表示准确明了即可。
2.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书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辩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3.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图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要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如需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之处。
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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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成立公司需要注意什么方面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合伙成立公司需要注意什么方面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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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地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遗嘱人可在任何可保存的材料上书写,如纸张、皮革、布帛等。其文字可以用汉字、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等,也可以用毛笔、钢笔、圆珠笔书写,只要字迹清楚,意思表示准确明了即可。
2.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书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辩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3.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图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要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如需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之处。
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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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中的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订立合同中的需注意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订立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1、谈判结束后,应由己方人员起草合同。合同作为权利义务的载体,放弃起草权就等于放弃主动权,自己的梦要自己圆,不要指望他人能起草一份有利于己方的合同。
2、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不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合同在履行后期,主体突然消失,或注销,或下落不明,音信全无,或者没有履行能力,这些都可以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有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发生分立、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难以预料的情况。
3、谈判或签约意气用事,非常草率,不看更不审合同;或过于软弱,不敢向对方提出修改意见;或者牛气冲天,合同充斥不合理或霸王条款(对此有些人不理解,全部对自己有利有什么不好?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完成一项业务,如果权责严重不平等,将增加对方违约的风险。)
4、先盖章,后写内容合同;或者格式条款中的选择性条款,没有选定,这就让对方有机会单方修改合同;或者不盖骑缝章,也不签字,这样就让对方有机会偷换页码,修改合同条款。
5、以甲方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却盖名称上非常类似的乙公司的章;或者以上级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却盖下级公司的公章;或者名章不符,合同名称是个人,却盖公司的章;反之也有。这就造成合同的主体的混淆,出现违约后,往往乙方是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6、合同没有签订日期,无法判断合同的签定时间。很多案件,合同生效的时间就决定案件的胜败。
7、合同不校对,缺文少字,表意不清或混乱,甚至矛盾;或者不严密、漏洞多。虽然法官是有义务查清案件的,但是法律事实和客观真实还是存在差异。
8、合同不作审查,急功近利。业务一谈好,对方拿出合同,己方就马上签字。这种赶时间、抢速度,生怕业务跑掉。有时候,合同中就包含了霸王条款或陷阱,以及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甚至,有些业务员为自己能完成业务指标,明知存在缺陷还要去签,最后由公司担责。
9、实践中,有的企业为应付审计、税务等部门,或为他方帮忙,利用假合同骗取第三方的信任,而签订假合同。这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尽管公司或个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各种风险,但是通过合同管理程度是完全可以做到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最后作出风险应对。如果企业没有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必然处于无序的状态,这个地雷在踏在上面后就会粉身碎骨。但如果企业采取适当的方法,合同的风险完全是可以扫雷在前的。
公司分立应注意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分立种类、公司分立流程
在当前市场经济社会中,公司分分合合是一种常见现象。但是您了解公司分立的种类有哪些吗?公司分立流程是什么吗?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为您具体的介绍我国目前公司分立种类和公司分立流程。
一、公司分立的种类有哪些?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派生分立,也成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以上新公司。
派生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在实践中,总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此时总公司亦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还有一种比较复杂的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合并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资产的一部分或分成若干份的全部资产,同另一个或另几个公司的部分资产共同成立一个或几个公司。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立的程序有:
首先,需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要做出公司分立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次,订立分立协议。
再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四,通知债权人。公司分立牵涉公司财产分割,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最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新成立的公司要办理设立登记;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应办理注销登记,分离出来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居间合同订立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居间合同订立要注意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的合同种类比较多,常见的有、等等,而也算是生活中比较常使用的一种合同了,当事人在订立居间合同的时候,同样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那到底居间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居间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 居间人往往利用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上当。一些中介机构利用大众熟知的媒体发布虚假的信息,如转让技术、寻求技术合作、加工承揽等,而事实上中介机构发布的只是一种广告,并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约,只是一种要约的邀请。看到了广告的公众找到广告的发布者并与之商谈才能提出要约,直至承诺。因此受欺诈方与中介方在刊登广告的条款或文字表达方面发生关于违约责任的争论时,受欺诈方往往很难取胜。
2.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串通,获得委托人的预付款、定金及服务费。居间合同欺诈多以无偿获得或不平等获得委托方的中介费为目的,所以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虚假的,否则也就不构成合同欺诈。居间人惯用的手段就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设置陷阱,使受欺诈方甘心上当付出预付款及中介费。一旦第三人不履约或逃之夭夭,居间人也不会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受欺诈人要找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
3.居间人故意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促成委托方与第三人签约以获取中介服务费。这种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居间人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与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告诉委托方,致使委托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履行了一部分后不得不终止,而委托方则因要求返还中介费没有合法依据而不得不承受损失中介费的后果。
4.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使委托人承担 违约责任 。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不但赚取了中介费,而且使委托人有苦说不出。多次进行这样的欺诈行为不但获得可观的中介费,而且完成了第三人的加工任务。这种欺诈往往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就已经设下陷阱,多数表现为加工。例如, 居间人串通第三人虚报加工任务而中介费根据合同标的额的百分比提取,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高额加工承揽合同,按百分比给居间人提取了中介费,但在实际履行中第三人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当委托人找居间人时居间人以合同的解除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退还中介费。此时委托人往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的串通,只能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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