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饲养动物致害产生之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必须存在饲养的动物实际给他人带来损害的客观情况,例如该动物攻击并伤害他人的身体或者财产。
其次,损害行为与动物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之间须具备明确的因果关联性,也就是说,只有在动物的危险行为直接引发了损害事件时,才可能追究其赔偿责任。
此外,饲养责任人或管理人员对于动物负有严格的管护义务,若未能履行合理且必要的管理职责,如因疏忽大意而未拴好牵引绳致使动物伤及无辜,则需对此类情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于因饲养动物引发的侵权行为,无论是否存在过失,受害者皆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权益。
此外,受害者亦有权选择与侵权人进行私下和解并商讨赔偿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在索赔项目中,不仅包含了医疗费用、误工工资、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以及营养补贴等相关开支,同时还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饲养动物侵权责任认定依据是什么
关于如何正确认定饲养动物所产生的侵权责任,我们需要遵守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通常情况下,当饲养的动物给他人带来了伤害时,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伤害已经发生,他们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然而,如果有证据表明伤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导致的,例如故意挑逗动物等,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就可以减轻或者完全避免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没有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例如没有拴好狗绳,那么他们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果它们给他人带来了伤害,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且没有任何上述的免责理由。
饲养动物致害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素:有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如攻击伤人或损财;损害与动物危险性有因果关系;饲养责任人有管护义务,未履行如未拴绳致害,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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