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追诉标准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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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你故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导致对方受轻伤及以上的伤害,那么你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可能会导致受害者面临器官损伤、容貌损毁或丧失生理机能等严重后果。此外,如果一个人多次对他人进行暴力伤害,或者使用器械进行攻击,即使他们没有造成轻伤,也可能会被视为刑事犯罪,并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应该尊重他人的人身安全和权利,避免任何形式的暴力和伤害行为。
故意伤害罪追诉标准有几种

一、故意伤害罪追诉标准有几种

对于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并对其身体健康造成轻伤乃至更高等级损害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这种行为有可能导致受害者身体器官受损、外貌容颜损毁或丧失正常生理机能等严重后果。

另一方面,若实施者多次实施此类侵害行为,或者持有凶器进行故意伤害,即便未达到轻伤级别,亦有可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面临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害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可能遭受器官损伤、容貌损毁或丧失生理机能。多次施暴或持械伤人,即使未达轻伤,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受法律惩处。

二、故意伤害罪不请律师可以吗

1、关于涉嫌故意伤害罪属于刑事案件一事,检方作为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庭提起指控。

若您身为被告一方,可聘请律师代理辩护;

若您是受害者,则可向律师咨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并在法庭上提出相应主张。

2、针对造成轻伤程度的故意伤害案件,若情节相对较轻且公安机关未予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有权搜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受害者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亦有可能避免其被判处刑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违反刑法是哪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身体健康产生危害而故意为之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若行为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时,导致受害者重伤,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若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受害者死亡或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使受害者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那么行为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

此外,如果本法中有其他相关规定,也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需要综合考虑伤害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当伤害程度经过法医学鉴定后达到轻伤及其以上标准,才有可能构成此项犯罪

故意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害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可能遭受器官损伤、容貌损毁或丧失生理机能。多次施暴或持械伤人,即使未达轻伤,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受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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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分几种
根据刑法典,故意伤害罪分为轻伤、重伤和致人死亡三级。轻伤是指对受害者造成的身心损害未达到重伤标准;重伤是指对受害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致人死亡是指在故意伤害过程中直接导致受害者死亡,是最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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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特殊工种属于有毒有害工种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特殊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
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
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
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
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
5.矿山救护作业;
1
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
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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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分为几种伤害?
故意伤害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伤害。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当中明确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已经达到了轻伤以上的法律后果,此时是需要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按照拘役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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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中的同种行为是不是一种犯罪
[律师回复] 在一种犯罪的追诉时效内有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属于相应罪名的加重情形。 在我国刑法中,除了常见的盗窃和抢劫犯罪之外,现行刑法大约有十多处法律条文有“多次”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贿赂罪中,涉及的罪名主要有:普通货物、物品罪、偷税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强迫卖淫罪、罪等。特别是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对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档次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多次”实施危害行为的规定。综合来看,这些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1.这些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从侵害的主要法益来看,大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侵害一定经济利益(含财产性利益)和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一类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对于过失犯罪,刑法本身规定处罚的较少,且“多次”地过失(犯罪)可能性不大,刑法没有必要再做“多次”过失犯罪的规定。 2.在这些犯罪中,有的犯罪由于侵害一定经济利益(含财产利益),或者被侵害的经济利益反映其主要的社会危害性,这部分犯罪也能够计算犯罪对象的价值大小(数量),为此,法律专门规定,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它们的犯罪数额或者数量,一并处理。如对、偷税和犯罪,以及毒品犯罪,刑法都规定了“未经处理”的,按照累积数额或数量计算或者处罚。类似规定在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有不少,如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等。 需要说明的是,盗窃罪是典型的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虽然刑法没有规定累计计算盗窃数额,但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审理盗窃案件的解释》)对该罪规定了特殊的累计方法,即该解释第五条之 (十二)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司法解释为什么没有作这样规定?那是因为盗窃罪本身是以数额作为构成犯罪基本标准的,也就是说,考虑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首要标准是犯罪数额,其次才考虑盗窃次数,所以这里的累计应该以“构成犯罪”为前提。还有,抢劫罪虽然也直接危害他人的财产权益,但它同时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所以,法律也没有规定“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而对于其他的“多次”犯罪,由于它们主要侵害的是一定的社会管理秩序,其危害行为组织的对象或针对的目标不是一般的财产性利益,而是人或者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弹药、爆炸物等,对他(它)们无法或者不便于计算经济价值的大小,特别是衡量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在于计算它们的经济价值本身,而重点在于“计较”危害行为的次数多少。当然,这些犯罪的危害行为实现的数量、规模不同,对于案件的量刑(无论是在哪个档次的法定刑内)无疑是有影响的,应该作为酌定情节在相应法定刑内加以考虑。
停止侵害是哪种起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停止侵害是哪种起诉问题解答如下, 停止侵害是哪种诉讼
停止侵害在法律上大多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在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被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原告提讼时一般会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自己享有的权利,原告有时会清晰写明要求被告停止哪些侵权行为。一旦被告涉嫌的侵权行为被人民认定,人民在判决书中一般会支持原告提出的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实施侵权行为。总结笔者办理的数十起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以及业内同行办理的部分经典案例,停止侵害这一法定责任方式在不同诉讼中应用各异,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如何明晰这一责任方式;
对于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如何表述
侵权责任是法律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价的结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十种责任方式中,侵权责任包括的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排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我们不难发现,这些责任方式很多都超出了“债”的范围,涵盖了侵权行为之债(即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停止侵害其实属于物上请求权的内容[1],意即,停止侵害的适用只需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侵害成立;其
二,侵害尚在继续或即将发生[2 ]。
停止侵害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解释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众所周知,停止侵害的责任制度是基于权利的排他性而孕育出来的,所以停止侵害请 求权首先是作为物上请求权的权能而被认识。在人格权意识尚不发达的时代,停止侵害 也是以物权而非人格权为基础加以运用的。
但就其性质而言,人格利益是难以事后救济的。与财产利益的侵害不同,人格利益一 旦遭受侵害就覆水难收,事实上无法再通过金钱对损害予以填补。生命、身体、名誉、 隐私等人格利益被侵害后的治愈是极端困难甚至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针对盖然性较 高的侵害事先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就显得极为必要。
这就是关于停止侵害相关的法律知识,在生活中相信大家也有时会运用此类知识,所以我们也应该深入了解这些内容以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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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分几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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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在法律上大多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在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被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原告提讼时一般会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自己享有的权利,原告有时会清晰写明要求被告停止哪些侵权行为。一旦被告涉嫌的侵权行为被人民认定,人民在判决书中一般会支持原告提出的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实施侵权行为。总结笔者办理的数十起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以及业内同行办理的部分经典案例,停止侵害这一法定责任方式在不同诉讼中应用各异,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如何明晰这一责任方式;
对于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如何表述
侵权责任是法律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价的结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十种责任方式中,侵权责任包括的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排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我们不难发现,这些责任方式很多都超出了“债”的范围,涵盖了侵权行为之债(即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停止侵害其实属于物上请求权的内容[1],意即,停止侵害的适用只需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侵害成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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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解释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众所周知,停止侵害的责任制度是基于权利的排他性而孕育出来的,所以停止侵害请 求权首先是作为物上请求权的权能而被认识。在人格权意识尚不发达的时代,停止侵害 也是以物权而非人格权为基础加以运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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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暴力追债方式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总有一些人赖债不还,于是催生了一个不完全被法律认可的灰色江湖——第三方催讨机构和职业追债人。讨债公司如何讨债电话威胁、亲友被骚扰、“专员”上门,甚至人身威胁、绑架、殴打……这些影视剧中常出现的追债桥段,在现实中会被用到吗? 一、暴力追债“的常见方法: 对于暴力追债一般可以分为软暴力于硬暴力的追债,但是都是非正当的手段。 1、暴力追债的硬暴力: 暴力追债靠的无非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一些非正当手段,胡搅蛮缠算是好的,比如不断电话讨债、登门讨债,让债务人的生活遭受严重干扰,不得不就范。而最为恶劣的,是一些“讨债公司”靠流氓地痞来威胁债务人,为追讨债务,讨债公司则通过暴力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不法手段强行索债,甚至采取绑架手段逼债务人还款,大肆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2、暴力追债风险大,绕不开软暴力: 追债人可以说是与债务人天天“斗智斗勇”,在实际操作中软暴力追讨难以避免。追债人一般不会留下明显的把柄给欠款人,反而会用设备留下讨债时的影音资料,“一些经验丰富的老赖,会先采取羞辱和殴打等方式激怒讨债人,万一报警,产生纠纷时我们也好有个证据。” 3、催讨机构往往通过网络、小广告等渠道宣传自己,委托人联系上催讨机构后,会具体沟通案件情况。一般会根据债权人的描述来判断这个案子能不能接手。有把握就接,没把握的话不管回报有多丰厚,都会放弃。 4、对追债的每个案件要根据情况“对症下药” 很多的暴力追债公司都披着合法的外衣,但却都是游离在法律的边缘,如这些暴力追债公司会说自己的公司有拿会计证、律师执业证的员工,绝对使用合法的方式为委托人追讨债务,不会给委托人带来任何麻烦,事先会签订相关合同,出了事由自己公司负责。 5、圈里惯用的讨债手段:红色油漆家门上写大字已被淘汰,改用打印纸糊满大门,纸上满是对欠债人的控诉;拿着借条天天派人往债务人公司或家里跑,软磨硬泡地“跟”,让对方烦不胜烦;暗地里给债务人车辆安装GPS定位等技术手段,迅速、准确地掌握其行踪…… 6、为何“不怕债务人报警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权人是冤大头,咱怕啥?一般经济纠纷没发生治安案件,警方是不会插手的。” 二、暴力讨债方法不可取 曾有报道,发生了两起暴力讨债,一起被警方击毙,没有拿到欠款,反而丢了生命;另一起被警方制服,同样是没有拿到欠款,反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几年,时有报道,讨债人讨不到债要跳楼自杀,还有采取过激手段的,给社会造成了新的伤害。债权人讨债难,执行难,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今社会欠债人却成了大爷,有悖无恐,你去告吧,我奉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间的经济来往越来越广泛,债务关系也越来越多,债务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如何解决好债务纠纷,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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