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手续怎么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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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涉及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时,首先双方要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共识。如果能够协商一致,那就需要准备好离婚协议书、房产证以及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然后一起去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协商不成,那就只能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了,需要向法院申请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进行判决,然后凭借生效的法律文书去办理相关手续。
离婚房产分割手续怎么办理

一、离婚房产分割手续怎么办理

涉及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时,首要步骤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倘若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则需准备好离婚协议书房产证以及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共同前往房产所在地区的不动产权属登记中心进行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

若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申请法院对该房产所有权作出判决,再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完成相应的手续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房产分割的认定是怎样的呢

关于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问题的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如果夫妻一方于婚前独自购买并全额支付了所购房屋的款项,那么该房屋将被视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

离婚诉讼期间,另一方可对其提出分割请求的权利将不予以认可和支持。

其次,倘若婚后某一方使用其个人的婚前财产进行购买,那么此项房产亦应当被划分到该方的私人财产范围内,在离婚诉讼期间,相对方对该项房产提出分割请求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受理与支持。

再次,假设在婚前某一方租赁拥有房屋使用权,而婚后则利用夫妻共有的财产购买该租赁房屋,并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只记录了一方的名字,那么这一情况应当被视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运用共有财产进行购置房产的(含向银行申请贷款买房屋),此时所有权归属应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通常会按平均分配原则作合理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

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离婚房产分割需要缴税吗

在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复杂情况下,通常我们无需支付契税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家庭破裂之际,针对双方共享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分配和割裂,这并非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普通房地产交易行为。然而,当经过房产分割之后,其中一方有意将获得的产权再次转售给其他人,那么此时就很有可能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缴纳一定数额的税费。比如,如果这种房产的房产证书尚未达到2年的有效期,那么当其发生转让时,必须履行交纳增值税及其补充税种的义务。此外,如果转售房产一方急于出售其现有住所并计划在1年内购买新的房屋,或许他们还有机会申请退还已经向政府提交的个人所得税。关于具体税收规定与实现方式,我们需要根据特定房产的实际情况以及各地方政府关于税收方面的具体条款来进行明确理解与判断。

涉及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时,首要步骤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倘若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则需准备好离婚协议书、房产证以及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共同前往房产所在地区的不动产权属登记中心进行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若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申请法院对该房产所有权作出判决,再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完成相应的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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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费用约500-800元)(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可免该步骤,即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一般即日可出);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约10个工作日);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约7个工作日)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交证照印花税5元);
6、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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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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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婚姻期间内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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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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