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子没做析产还属于共同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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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后,如果没有对房产进行有效的财产分割,那么这套房产通常还是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中没有明确房产的分配,那么房产的所有权可能就会不太稳定。但是,如果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了房产的所有权,那么即使没有进行财产分割,也应该按照这些条款来执行权益的处置。
离婚后房子没做析产还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离婚后房子没做析产还属于共同财产

若在离婚诉讼结束之后,对于房产未能实施有效的析产操作,那么该房产通常情况下仍然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当涉及到离婚问题时,如果夫妻双方在协议或者判决过程中,并未就房产问题做出明确的分配和析产处理,那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个房产的所有权很可能仍旧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然而,若在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中有较为清晰的关于房产所有权的表述条款,即便还未具体进行析产工作,也应依照这些协议以及判决的结果为基准来执行相关的权益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若未对房产进行有效析产,该房产通常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若离婚协议或判决未明确房产分配,房产所有权可能仍不稳定。但若协议或判决中有关房产所有权的明确条款,即便未析产,也应按此执行权益处置。

二、离婚后房子过户是否必须两个人都去

房产证上的共同所有者之名仍然显示为两位业主,那么两位业主皆须亲自出席现场;

而倘若在离异之后该处房产已归属某位业主全额持有,并且房产证上的持有人的姓名也已更改为另一方的名字,此时便无须期待双方同时在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动、转让以及消亡,都应恪守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进行注册。

至于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方面,同样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现移转。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离婚后房子归一方怎么判

当夫妻选择离婚时,关于房屋所属权的命运通常取决于许多关键性的要素,比如:购房款项的来源、房产登记契据的详细信息以及夫妻两人的意愿等等。如果所涉房产是在夫妻双方其中一人的婚前或是婚后由其本人全资购买并且登记在这位人士名下,那么这栋房产极有可能被判定属于这位购买者个人所有。但倘若房产是由夫妻二人同时出资购买,则一般而言,其所有权将会根据两人所付出的资金成比例地进行划分分配。假如夫妻二人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决定将房产所有权划归某一方,那么法院也会尊重他们的决定,认可这个意志。此外,如果房产存在贷款,那么在做出判决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到贷款的偿还事宜。最终的判决结果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离婚后若未对房产进行有效析产,该房产通常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若离婚协议或判决未明确房产分配,房产所有权可能仍不稳定。但若协议或判决中有关房产所有权的明确条款,即便未析产,也应按此执行权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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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
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仅仅及于共有财产的某个部分。

三,各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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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对共同共有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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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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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出自己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结束的时候,在对共有物进行分割的时候,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当得到的份额。
3、共同共有的权利的行使不分份额、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共有物的处分特别是重大处分,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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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共有的基础丧失”的理解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共有的基础指的是共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基础丧失,是指共有人之间应该有的与之相应的关系没有了,但法律上的共有关系还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共同共有解体了,共同共有关系消灭了,如夫妻离婚,遗产分割。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这一观点符合共同共有消灭的理论。共同共有关系基于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的消灭而终止。产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是共同关系,共同关系消灭,存在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当然就不会再继续存在了,共同共有关系必然消灭。因此,“共有的基础丧失” 是指导致共同共有关系消灭的基础共同法律关系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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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做房产公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婚后做房产公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婚前房产,属于一方房产,不算夫妻共同房产。
  
一、根本没有必要去作婚前财产公证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
  因为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
  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二、强烈建议去作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
  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三、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
  办理公证属于公证处的业务,据了解,各公证处的办理程序及所需要的手续略有不同,所以,要咨询房产公证具体事项,客观地讲,只能建议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去咨询。有些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可以咨询公证处能否办理,如果办不了,建议办理日后房产归属协议的公证。
  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如果您以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只是未婚夫妻,那可就错了。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未婚夫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才能顺利办理。
  办理公证的当事人要事先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及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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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这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案例分析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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