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生意外死亡事件,按照程序规定,这种情况并不适用于定义为工伤。
众所周知,“取保候审”这一司法手段属于刑诉法范畴,而非与个人职业活动有关的情境。
工伤的认定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首先,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
其次,必须是由于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病等法定情形所导致。
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并未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因此无法满足上述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取保候审期间意外死亡不构成工伤。因取保候审属刑诉法范畴,与职业活动无关。工伤认定需在工作时间、地点内,因职务行为导致的意外或职业病。取保候审中,当事人未在正常工作状态,不符工伤条件。
若取保候审期限已满,执行机关需于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接着,由决定机关做出是否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随后再将该决定通知给执行机关,最后,由执行机关严格服从并执行决定,以完成对此次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操作。
若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有必要拘留嫌疑人的话,那么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才将会面临羁押的处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期间相关规定是什么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严厉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之一。在该过程中,被指定为取保候审对象的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基本规范:未经相关执法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划;倘若个人住址、职业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须于二十四个小时内立即通知并上报给执行机关;此外,在接到传唤指示时应尽量及时前往有关部门报到;严禁以任何方式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干扰;不得有故意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共犯等行为。对于那些违反了上文所述规定的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论其是否已经先行缴纳保证金,都将被没收部分或全额保证金,同时依法视情节轻重,勒令其具结悔过,再次交纳保证金、推荐担保人或者被要求监视居住乃至实施逮捕等制裁措施。
取保候审期间意外死亡不构成工伤。因取保候审属刑诉法范畴,与职业活动无关。工伤认定需在工作时间、地点内,因职务行为导致的意外或职业病。取保候审中,当事人未在正常工作状态,不符工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