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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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借款合同中,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若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担保责任期限,那么就按照协议执行;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说明或表述不清楚,那么担保义务将从主债务到期日起算六个月。在这六个月内,债权方如果没有进行诉讼或仲裁,那么保证人将免除责任;如果已经进行了诉讼或仲裁,那么保证期间将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进行调整。
欠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怎么算

一、欠款担保人担保期限怎么算

关于作为借款担保者所负担的担保责任期限问题,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双方已经在协议中对此做出了详细的定义与约束,便应严格按照这些明确的条款执行落实;

然而若在相关协议中并未作出具体说明、亦或是提供的解释不够清晰明了,那么此时,担保义务的持续时间便会被认定为自主债务到期之日算起,长达六个月之久。

在这期间内,假如债权方未能就债务人提出任何诉讼申请仲裁,则保证人可以因此免除其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反之,若债权人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或提交了仲裁申请,那么在此情况下,保证期间将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予以调整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欠款担保人有效期是什么

关于贷款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由借贷双方在契约中自主约定。

然而,这一约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条件:

首先,保证期限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实际履行期限;

其次,即便与主债务履行期限相同,亦不可视为约定了保证期限。

如若未能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将被认定为未曾就保证期限进行过明示,进而推定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整整半年时间作为保证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欠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之担保义务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截止日期为六个月。反之,若涉及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倘若当事人之间并未就保证期间做出明确规定,则该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六个月以内,在此期间内,假如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提出确保责任的请求,那么,保证人有权免除其保证责任。然而,若合同中已对保证期间进行了明文约定,则应遵循该约定。然而,当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时,这将被视为无约定的情况;另外,约定保证人承担确保责任直到主债务本金与利息完全偿还完毕之时为止等类似条款时,这也被视为约定不明的情况。此时,担保义务的保证期间将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变更为两年。值得额外关注的是,无论何时何地,保证期间都不会因为其他任何原因而产生中断、延缓或延长的法律效应。

借款担保责任期限,若协议有明确规定按协议执行;若协议未说明或不清晰,担保义务从主债务到期日起算六个月。期间债权方未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责;若已诉讼或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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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双方协定,同意延长之后方可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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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担保
方式介绍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
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
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
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
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进行全面的了解。
在担保的业务实践过程中,担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建立担保风范,规范了法律风险,推动了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作为一个担保公司应该如何快速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我们认为练好内功是关键,担保公司首先要处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风险的能力,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来大大的下力气,通过练就内功,完成我们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以及业务制衡的机制,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制衡的内控体系,通过集体的智慧来防止风险,担保公司的前中后的阶段可以设置三个部分,担保业务作为开拓部门,担保的部门需要进行明确职责分工,互相制衡。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对担保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价,减少人为的误差,担保公司根据参考对客户端评价,结合客户的特色来进行全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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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怎样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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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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