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为借款担保者所负担的担保责任期限问题,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双方已经在协议中对此做出了详细的定义与约束,便应严格按照这些明确的条款执行落实;
然而若在相关协议中并未作出具体说明、亦或是提供的解释不够清晰明了,那么此时,担保义务的持续时间便会被认定为自主债务到期之日算起,长达六个月之久。
在这期间内,假如债权方未能就债务人提出任何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证人可以因此免除其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反之,若债权人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或提交了仲裁申请,那么在此情况下,保证期间将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予以调整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欠款担保人有效期是什么
关于贷款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由借贷双方在契约中自主约定。
然而,这一约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条件:
首先,保证期限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实际履行期限;
其次,即便与主债务履行期限相同,亦不可视为约定了保证期限。
如若未能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将被认定为未曾就保证期限进行过明示,进而推定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整整半年时间作为保证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欠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之担保义务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截止日期为六个月。反之,若涉及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倘若当事人之间并未就保证期间做出明确规定,则该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六个月以内,在此期间内,假如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提出确保责任的请求,那么,保证人有权免除其保证责任。然而,若合同中已对保证期间进行了明文约定,则应遵循该约定。然而,当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时,这将被视为无约定的情况;另外,约定保证人承担确保责任直到主债务本金与利息完全偿还完毕之时为止等类似条款时,这也被视为约定不明的情况。此时,担保义务的保证期间将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变更为两年。值得额外关注的是,无论何时何地,保证期间都不会因为其他任何原因而产生中断、延缓或延长的法律效应。
借款担保责任期限,若协议有明确规定按协议执行;若协议未说明或不清晰,担保义务从主债务到期日起算六个月。期间债权方未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责;若已诉讼或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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