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报税流程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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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报税流程解析首先,我们需要准确地确定应缴纳税款的数额。
个人独资企业报税流程

一、个人独资企业报税流程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务申报流程

首先,您需要准确地核算出所需缴纳的税费金额,并依据要求备齐相关报税资料以进行网络在线填报与申报,也可选择亲自前往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其次,在进行网上或实地申报之后,税务主管机构将对申报情况进行严谨审核;

最后,待审核顺利通过后,便可按照规定全额支付相应的税费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个人独资企业交什么税,法律上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多种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若公司名下拥有房产,还需另行支付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如拥有车辆,亦须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等。正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款,个人独资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秉持诚信原则,确保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损害。此外,个人独资企业还应依法按时足额履行自身所负担的纳税义务。具体而言,《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此项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各类单位和个人,皆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应当依照该条例规定缴纳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三、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破产后需要还债吗

个人企业破产后仍然需要偿还负债。作为唯一投资人的自然人需以其个人全部财产为限,对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制责任。在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首先使用企业资产来清偿所有债务。假如企业现有财产无法全额偿还债务,那么投资人需要用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其他财物来填补这个空缺。然而,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债务豁免情况,例如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等,这就意味着部分债务可能无需偿还。但是,总的来说,在绝大部分情况下,破产并不能彻底免除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投资人仍然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税务申报流程如下:首先核算税费并备齐资料,可在线填报或前往税务部门申报;其次,税务机构审核申报情况;最后,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支付税费。确保准确、及时申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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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国税申报流程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费申报流程是直接登录税务机关的网上申报系统,按照网上申报系统的提示进行身份验证,身份验证成功以后保存企业的基本信息,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表格如实填写申报表,申报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申报结束以后都是实时扣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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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个人独资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持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
1、提供《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报告书》及其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2、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
3、有电子营业执照的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4、特殊行业提供行政许可证明原件(食品、卫生等);
5、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6、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7、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我们能够提供什么服务:代企业编制年检报告书、代企业报送年检资料、我们能够提供什么服务:代企业编制年检报告书、代办网上预审。代企业报送年检资料、代企业参加年检、代企业领取年检报告。
二、支付年检所需费用
三、企业通过年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的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识。年检标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企业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有无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
(二)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
(三)前置审批文件的有效期是否期满;
(四)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已在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五)有无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年检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接受年检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瞥予以处罚。
3、前置审批文件有效期期满或被吊销,经营者须到工商行驶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4、经营者的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应依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国家工商总局2月19日发出通知,自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制度,要求各级工商机关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此举意味企业工商年检制度正式告别历史舞台。根据新近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正式取代企业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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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申报怎么报税
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个人全权掌握公司的,因此不存在实收资本,所有的盈亏都属于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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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纳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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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条件和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反映了个人独资企业这种形式的本质属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除了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有关的一些事项和程序也作出了规定。下面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作简要分析: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这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最重要的条件,限定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并且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便是共同投资,而不是独资;如果投资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那也不是个人投资,而是团体人派生出来的投资;即使一个法人独资设立的,那样也难以算作是个人独资。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有明确的界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不愿考虑这种特定情况,或者认为这与个人独资有矛盾,而只有纯粹的个人财产才行。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面对现实,不应绕开实际问题,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至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是否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会的,因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过程中始终只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并不出现两个自然人。至于这个投资人用作投资的财产来源,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则未作规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投资,在中国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背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将不会是个别的,关键是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并明确有关的法律关系。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有一项基本规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这项规定是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增加的,立法的用意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称相混淆,比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与公司有区别的,就不应用公司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这项条件以及在法律上作出的表述,包含着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企业,这是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设立公司不同。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投人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难以分离,随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所以规定出资最低限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三是仅规定要有出资而对资金来源未作限定,投资人必须守法,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总则中已作规定,而在守法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共有的,还可能是借来的或者是亲友支持的,对这些在这部法律中不作限定,也都是允许的;四是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允许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一些财产权利。这样规定是符合一个自然人出资的实际情况的,何况这个投资人是所有者通常又是经营者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这项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实际运行起来,而不是一个空壳子。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素质,稳定经营,便利交易的相对人,这样也可以与一般的小型商贩区别开来。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没有从业人员是不可能有企业活动的,而且只有有了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提品、服务达到合格的要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规定为企业的设立条件,在这项条件中,要有从业人员,这是不言而喻的,不可能存在无从业人员的经营实体;关键是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什么是“必要的”,将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根据已有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从业人员的身份,一般有三种,一是投资人本身;二是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的亲属;三是企业招用的职工。 根据上列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程序上的有关要求,即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是从这种企业的特点出发的,比较简便易行。也可以说,这是从法律上体现了鼓励、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方针,提供一个适宜的法律环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程序有: 1.提出设立申请。可以是投资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取何种方式由投资人自行决定,行政管理机关不应限定。 2.提交申请的有关文件。主要文件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由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执行,除了必要的具体要求外,不应再有过多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要申请人提供出资的验资证明,经研究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申请出资,又无最低的出资限额,加上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由他人出具验资证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设立登记中不必有这样的要求,法律上也不必作这样的规定。 3.登记机关在法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登记,如果设立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时则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这样规定使登记程序更加规范化,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也可促使登记机关慎重处理登记事宜。 4.发给营业执照。这是标志个人独资企业合法设立的法律文件,也是这个企业依法进入市场,成为合法的市场主体的法律凭证,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则是不允许的。 5.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都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使个人独资企业的活动处于有秩序的行政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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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申报交税如何申报?
个人独资企业申报交税可以登录所在地税务机关网站,进入网上办税厅办理申报手续。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要进入网上办税厅办理申报交税的手续,并在手续通过后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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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的步骤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或者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规定执行。在未作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货币出资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及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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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有哪些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 投资人自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所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是较为简便的一种清算方式。 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出于各种考虑,可以不由投资人自行清算,而要求由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和投资人的义务和惩戒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清算程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算程序 (1)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程序。 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⑦税款; ⑤其他债务。 (3)用于清偿的财产来源及顺序。 ①个人独资企业财产; ⑨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责任消灭制度。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5)注销登记程序。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有明确的界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不愿考虑这种特定情况,或者认为这与个人独资有矛盾,而只有纯粹的个人财产才行。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 面对现实,不应绕开实际问题,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至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是否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会的,因为在设立个人独 资企业的过程中始终只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并不出现两个自然人。至于这个投资人用作投资的财产来源,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则未作规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财 产作为个人投资,在中国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背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将不会是个别的,关键是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并明确有关的法律关系。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有一项基本规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这项规定是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增加的,立法的用 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称相混淆,比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与公司有区别的,就不应用公司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这项条件以及在法律上作出的表述,包含着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企业,这是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设立公司不同。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投人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难以分离,随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所以规定出资最低限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三是仅规定要有出资而对资金来源未作限定,投资人必须守法,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总则中已作规定,而在守法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共有的,还可能是借来的或者是亲友支持的,对这些在这部法律中不作限定,也都是允许的;四是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允许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一些财产权利。这样规定是符合一个自然人出资的实际情况的,何况这个投资人是所有者通常又是经营者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项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实际运行起来,而不是一个空壳子。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素质,稳定经营,便利交易的相对人,这样也可以与一般的小型商贩区别开来。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没有从业人员是不可能有企业活动的,而且只有有了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提品、服务达到合格的要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规定为企业的设立条件,在这项条件中,要有从业人员,这是不言而喻的,不可能存在无从业人员的经营实体;关键是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什么是“必要的”,将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根据已有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从业人员的身份,一般有三种,一是投资人本身;二是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的亲属;三是企业招用的职工。 根据上列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程序上的有关要求,即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是从这种企业的特点出发的,比较简便易行。也可以说,这是从法律上体现了鼓励、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方针,提供一个适宜的法律环境。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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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申报税款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申报流程是准备好企业的财务报表,与纳税相关的合同等相关材料直接在网上申报,登录税务机关的网上申报系统就能进行税款申报,如果不会在网上操作,只能选备相关材料到税务大厅申报,审核通过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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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有哪些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 投资人自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所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是较为简便的一种清算方式。 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出于各种考虑,可以不由投资人自行清算,而要求由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和投资人的义务和惩戒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清算程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算程序 (1)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程序。 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⑦税款; ⑤其他债务。 (3)用于清偿的财产来源及顺序。 ①个人独资企业财产; ⑨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责任消灭制度。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5)注销登记程序。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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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反映了个人独资企业这种形式的本质属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除了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有关的一些事项和程序也作出了规定。下面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作简要分析: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这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最重要的条件,限定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并且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便是共同投资,而不是独资;如果投资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那也不是个人投资,而是团体人派生出来的投资;即使一个法人独资设立的,那样也难以算作是个人独资。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有明确的界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不愿考虑这种特定情况,或者认为这与个人独资有矛盾,而只有纯粹的个人财产才行。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面对现实,不应绕开实际问题,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至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是否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会的,因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过程中始终只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并不出现两个自然人。至于这个投资人用作投资的财产来源,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则未作规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投资,在中国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背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将不会是个别的,关键是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并明确有关的法律关系。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有一项基本规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这项规定是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增加的,立法的用意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称相混淆,比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与公司有区别的,就不应用公司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这项条件以及在法律上作出的表述,包含着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企业,这是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设立公司不同。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投人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难以分离,随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所以规定出资最低限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三是仅规定要有出资而对资金来源未作限定,投资人必须守法,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总则中已作规定,而在守法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共有的,还可能是借来的或者是亲友支持的,对这些在这部法律中不作限定,也都是允许的;四是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允许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一些财产权利。这样规定是符合一个自然人出资的实际情况的,何况这个投资人是所有者通常又是经营者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这项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实际运行起来,而不是一个空壳子。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素质,稳定经营,便利交易的相对人,这样也可以与一般的小型商贩区别开来。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没有从业人员是不可能有企业活动的,而且只有有了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提品、服务达到合格的要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规定为企业的设立条件,在这项条件中,要有从业人员,这是不言而喻的,不可能存在无从业人员的经营实体;关键是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什么是“必要的”,将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根据已有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从业人员的身份,一般有三种,一是投资人本身;二是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的亲属;三是企业招用的职工。 根据上列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程序上的有关要求,即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是从这种企业的特点出发的,比较简便易行。也可以说,这是从法律上体现了鼓励、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方针,提供一个适宜的法律环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程序有: 1.提出设立申请。可以是投资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取何种方式由投资人自行决定,行政管理机关不应限定。 2.提交申请的有关文件。主要文件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由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执行,除了必要的具体要求外,不应再有过多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要申请人提供出资的验资证明,经研究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申请出资,又无最低的出资限额,加上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由他人出具验资证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设立登记中不必有这样的要求,法律上也不必作这样的规定。 3.登记机关在法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登记,如果设立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时则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这样规定使登记程序更加规范化,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也可促使登记机关慎重处理登记事宜。 4.发给营业执照。这是标志个人独资企业合法设立的法律文件,也是这个企业依法进入市场,成为合法的市场主体的法律凭证,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则是不允许的。 5.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都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使个人独资企业的活动处于有秩序的行政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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