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权转让行为对股价的影响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股权转让均会被视为对现持有者极为有利的一则消息,但对于在场外观望的个人投资者而言,却常常被视作不利因素的象征。股权转让即为股东将自身所持有的股权转让予其他股东或公司外部的其他投资方的行为,这是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一种常见现象。相较之下,股本转让则是由公司的股权所有者出于自愿性的考虑,依法将自身所拥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本让渡给他人,而接受转让者据此依法逐步获得了对这些股权的所有权。由于股份实际上呈现出的形式便是股票,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往往会看到更多以股票转让的形式体现的股本转让行为。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是不是要在工商局备案
若债务人恶意转移自身财产而未承担相应债务清偿义务,此时债权人有权提起撤销权之诉,旨在请求法庭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倘若债务人在处置其财产时以显著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的方式进行,以致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的利益侵害,且此种情况满足了受让方已知晓的条件,那么债权人同样有权力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债务人此种不当行为的申请。《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股权转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在法律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普遍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的,其法定诉讼时效期为三年。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取决于事例的具体情况。
举例来说,如果存在违约行为,那么诉讼时效将自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该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出现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等情形,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也会随之改变。
例如,当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等情况,都可能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使得诉讼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因此,在处理股权转让纠纷时,我们必须对事例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便能够准确地判断出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况。
股权转让是公司治理中的常见现象,股东将自身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外部投资方,通常被视为对现持有者有利但对场外投资者不利。与之相似,股本转让则是股权所有者自愿将部分或全部股本让渡给他人,接受者依法获得股权所有权。由于股份以股票形式存在,实际操作中多表现为股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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