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解除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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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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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期满解除合同时是否享有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时,若用人单位选择终止合同,则该单位有义务向受雇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相关规定,如劳动合同在履行完毕后到期,而劳动者有意愿继续签订该份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却表示无意续签,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合同期满解除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一、合同期满解除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解除时,员工是否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若雇佣方决定解除合同,则雇佣方有义务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若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仍然有意愿续订合同,然而雇佣方却拒绝续订,那么雇佣方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示法律责任。然而,若是因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的合同无法延续,那么雇佣方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则为经济赔偿金。相比于其他类型的合同,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尽管合同期限已经达到,但是只要劳动者本身没有意愿选择不再续订,那么即使是雇佣方不选择续订,雇佣方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补偿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实践中存在例外情形。

若用人单位选择保持或提升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进行续签,而劳动者明确拒绝,此时,用人单位则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的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当劳动合同届满而导致劳动关系解体时,经济赔偿金将按照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工龄累计计算。每位员工每完成一个自然年的工作,即可获得相当于月工资的规模的经济赔偿。对于工作时长大于等于六个月而小于整一年的,则将以一年为单位进行核算;若实际工作时长不足六个月者,则需获得相当于半月工资的经济赔偿。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薪酬水平。值得强调的是,此薪资范畴还应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各类奖金,津贴及补贴在内的所有货币性质的收人。若是劳动者的月工资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立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告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标准就将参照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执行,不过,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期限将受到限制,不得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到期解除时,员工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若员工愿续订而雇主拒绝,雇主需支付补偿金。若因违法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延续,雇主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只要员工愿续订,即使雇主不续订,也需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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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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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签的三年劳动合同也马上要到期了,我也不想续签,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会有经济赔偿吗?
[律师回复]
1、对于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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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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