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诈骗罪的指控中,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责任?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名义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而实际借款人并不履行这一职责。名义借款人与出借方之间所签署的借款协议,秉持着双方共同意愿并依据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订立,因此应当被判定为合法且具有有效性,由此衍生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基本法理,名义借款人应以其自身名义承担起还款责任。但是,当名义借款人成功地偿还借款之后,他可以进一步向实际借款人进行债务追偿。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贷款诈骗罪要如何认定
我们在分析认定贷款诈骗罪是否成立时,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地剖析和探讨:首先,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要素,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而仍然意图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非法占为己有;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欺骗或干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决策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为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资料、恶意欺诈等手段,以达到获取不正当贷款的目的;再者,只有当诈骗金额满足特定标准,如数额较大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从而构成贷款诈骗罪,这个标准是判定罪行与违法行为之间界线的关键因素。事实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明确目的,通过编造各种虚假的理由来引诱资金、项目的引进、运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采用伪造文件形式、利用虚假的资产权利证书作为抵押物保证、甚至在超过抵押物价值的情况下反复提供担保措施,以及通过其他方法,从而实施欺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并骗取该数额较大款项的行为类型。总而言之,贷款诈骗罪是属于金融犯罪领域中的一个特定分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三、贷款诈骗罪3万怎么判的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贷款诈骗罪乃针对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的行为所设立。其中,根据第一百九十三条之明文规定,凡涉及到的诈骗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界定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自行在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进行合理设定。在此基础上,若您所提及的诈骗金额为三万元,那么便已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因此,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需缴纳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作为惩罚。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往往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立功表现等等。
在贷款诈骗罪指控中,名义借款人通常需承担还款责任。他们与出借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和表示,应视为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在偿还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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