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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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对共有财产是否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夫妻之间对于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置权。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在处置夫妻共有财富方面都享有同等的权力。若仅仅为了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其中任意一方都可以独自决定。然而,当夫或妻需要进行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重大决策来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时,夫妻必须双方平等协商并达成共识。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吗

一、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吗

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是否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夫妇对于共有资产行使权责具有等同的资格。无论哪一方在处理夫妻共享财产上,所享有的权益都是公平且均衡的。倘若处置原因仅仅是为了家庭日常所需而对这些特定的共有资产进行调整,则其中任何一位家人都有独自做出决策的合法权力。然而,如果这些共同财富涉及到非必要的生活花费,那么夫妇双方应当平等地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来共同做出这个重大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有哪些

在婚姻家庭领域,配偶双方对于共享资产,均具有同等且公平之权益与责任分享权。

这意味着他们将共同拥有这些资产,并按照平等原则享有、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各项专属权利。

进一步地,夫妇之间对于所有共有的财产,其各自所享有的权益及担任的责任,应以平衡的比例和平等的立场予以承认和履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多少

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将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事后予以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的,则该债务仍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意味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提出权利主张,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即使在离婚之后,双方也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日常所需的财产调整,任何一方可单独决策。但涉及非必要生活花费,双方应平等讨论并达成共识。确保双方权益平衡,维护家庭和谐,是共同财产处置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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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按如下理解:
(1)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决定权。
(2)夫妻双方对非因日常生活的重大事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未经夫妻双方协商或不知道而对抗第三人。但第三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行使上述重大事务的,属无效民事行为。
【案例】
现年27岁的姜某,2004年11月与刘某结婚,婚后两人在一块做生意。不久,姜觉得婚姻很乏味,经常离家到县城酒吧去喝酒,在酒吧无意中遇到比自己低两届的校友何某,两人很快成为情人。姜拿出12万元现金送给何,准备为何买辆轿车。刘知道此事后,认为这12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姜无权单独处分,于是就找到何,要求何返还。何则认为这钱是姜自愿送给她的,她根本不知姜已婚的事实,因此不愿返还。今年8月,刘诉至,要求何返还12万元。
【审判结果】
人民认为,本案涉及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此案中,何某虽然不知道姜某已经结婚的事实,但其接受姜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当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由于这12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姜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何的行为损害了刘的合法权益。因此,姜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刘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何返还。判决被告何返还原告财产12万元。
【案件评析】
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但为善意第三人和为日常生活处分财产行为的除外。因此,单方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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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决定权。
(2)夫妻双方对非因日常生活的重大事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未经夫妻双方协商或不知道而对抗第三人。但第三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行使上述重大事务的,属无效民事行为。
【案例】
现年27岁的姜某,2004年11月与刘某结婚,婚后两人在一块做生意。不久,姜觉得婚姻很乏味,经常离家到县城酒吧去喝酒,在酒吧无意中遇到比自己低两届的校友何某,两人很快成为情人。姜拿出12万元现金送给何,准备为何买辆轿车。刘知道此事后,认为这12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姜无权单独处分,于是就找到何,要求何返还。何则认为这钱是姜自愿送给她的,她根本不知姜已婚的事实,因此不愿返还。今年8月,刘诉至,要求何返还12万元。
【审判结果】
人民认为,本案涉及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此案中,何某虽然不知道姜某已经结婚的事实,但其接受姜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当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由于这12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姜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何的行为损害了刘的合法权益。因此,姜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刘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何返还。判决被告何返还原告财产12万元。
【案件评析】
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但为善意第三人和为日常生活处分财产行为的除外。因此,单方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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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理解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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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双方对非因日常生活的重大事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未经夫妻双方协商或不知道而对抗第三人。但第三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行使上述重大事务的,属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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