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房产登记方能不能自己卖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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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婚内共同房产登记一方能否自主出售夫妻中的任何一位成员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单独处理房屋出售问题的。在普遍情况下,若待出售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资产,鉴于此类交易对夫妇婚姻关系的重大影响,理应得到双方的同意和认可。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哪怕仅仅只有一方试图擅自处理房产权,这样的行为往往都会被视为无权处分,并依据法律规定其基本上都被判定为无效操作。
夫妻婚内房产登记方能不能自己卖

一、夫妻婚内房产登记方能不能自己卖

夫妻间在婚姻期间所登记的房产,登记方能否单独进行销售处置?

在通常情况下,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均不得擅自出售房屋。一般而言,若所出售之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之财产,那么鉴于房屋售卖对夫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共同确认方可进行。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独自决定出售后,将被视为无权处分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类无权处分的行为原则上应属无效。

然而,法律亦为此做出了例外规定,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其一,受让方在购买此不动产或动产之际表现出善意诚恳。换句话说,受让人并不知晓自己购买的房屋实际上是由夫妻中的对方擅自卖掉的;其二,该房产的售价应属合理公允。这意味着房屋的出售价格不应显著低于市场已知最低成交价水平;其三,房产在转让过程中需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换言之,房屋已办理完毕产权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婚内房产赠与是否有效

通常情况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资产分配涵盖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和各自的独立财产。当夫妻中的一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地赋予另一位伴侣且签署了书面协议时,只要表达的意愿真实明确,同时又不触犯任何法律或行政规章制度的限制性条例,就能被认定为是合法有效的。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实施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这就标志着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从而使受赠者取得了房屋的完整所有权。关于赠与,其撤销方式主要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类型。

首先来看任意撤销。这种情况适用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正式转移给受益人之前,可以依据自身意愿选择随时撤销赠与合同。然而,经公证机关确认的赠与协议或者是明确约定不可撤销的具有救助、扶贫、帮助残疾人等公益性质以及遵守道德义务需要的赠与协议并不适用于此条款。因此,如果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涉及到房地产,并且尚未完成房产变更登记,那么赠与人有权撤销该项赠与。

其次,是法定撤销。在此情景下,赠与人若发现受赠者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均有权撤销之前赠送的财产:第一种情况,受赠人发生了严重伤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直系近亲属的事件;第二种情况,受赠人没有尽到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第三种情况,受赠人未能恪守此前的赠与协议中所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对于赠与人而言,其撤销权执行期限从得知或意识到撤销原因出现在何时开始算起,一年以内皆可行使该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夫妻婚内房产过户给一方单独所有需要交税吗

在婚姻存续期内,将共有财产的一部分转变为其中任意一方个人私有财物的过程中,通常并不会出现强制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的情况。

然而,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少量诸如手续费、工本费之类的附加费用。

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此类婚姻关系中的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行为,本质上可以被视为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分配协议与权利归属的调整。

然而,具体的政策规定及收费标准可能因地理区域的差异存在细微的区别。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正式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机构以及税务机关进行详尽的咨询,以便获得当前最为准确且时效性的信息资料。

夫妻婚姻期间所登记的房产,原则上双方共同所有,一方不得单独处置。但如满足以下条件,擅自出售行为可被认定为有效:受让方善意且不知情,售价合理公允,并已依法完成登记手续。否则,该行为属无权处分,原则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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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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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并第一次提出了夫妻个人财产制这种新型财产制度。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上述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上述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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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下列财产,可以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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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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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夫妻都是集体户口,没有个人的户口本,但是应该有个人(每人一张)的户籍表,同样也可以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
一孩生育证在生育前办理即可,办理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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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夫妻双方身份证;
②户口簿;
③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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