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申请的申请条件
破产申请的准入条件
启动破产程序所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由债务人本人、债权人以及破产清算小组中的成员各方联名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
其次,在债务人资产未能满足其对到期债务的还款要求且资产清偿能力达不到整体债务清偿标准或显而易见地欠缺清偿能力时方能启动破产程序;
最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外,还需遵循其他特定条件方可进行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有什么
破产申请,乃指在法律规定下,由相关当事人或权益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以此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以此为依据来偿还企业所承担的债务。在实践中,享有破产申请权的主体主要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按照法定义务需要承担企业清算工作的个人或机构。当债务人未能按期支付其到期债务且在资产偿付方面面临困难,亦或资产现处于资不抵债的局势,有明显的清偿能力匮乏时,该企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此外,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债权人同样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该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企业法人已经解散却尚未完成清算工作,或虽已完成清理,但资产仍无法处置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财务救援。为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具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人民法院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首先,该企业资产不足以偿付其所有债务。其次,该企业在清偿债务方面存在明显无力状态。《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三、破产申请的债权可以是部分债权吗
在破产事例的处理过程中,债权人的资格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其实,不仅所有的债权都有资格提出破产申请,部分债权同样也具备这样的权利。在此背景下,债权人有权就自身所享有的部分债权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然而,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债权人在提出部分债权申请时,务必充分明确其主张的债权的具体范围以及相应的金额,并提供确凿的依据作为佐证。在实际操作环节,我们需要依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逐项进行落实。举例来说,债权人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应的债权凭证以证实其部分债权主张的合理性与真实性。此外,作为破产程序的主导者,破产管理机构将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严谨的审查和确认工作。如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仅仅主张了部分债权,那么在未来对于剩余债权的主张仍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时效和程序要求。总的来说,部分债权申请破产是得到法律认可的,但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执行。
破产申请的准入条件包括:由债务人、债权人或破产清算组成员联名申请,债务人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及满足其他特定条件。满足这些条件方可启动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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