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债务侵权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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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侵权的法律定义及其构成要素所谓侵权之债,乃是指侵害了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而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均受到严格合法性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允许侵犯。
什么叫债务侵权

一、什么叫债务侵权

债务侵权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侵权之债意指: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平等的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理权益遭受侵犯时,由此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有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理权益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从事侵犯此类权益的行为。侵权之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构成要素:

(1)损害事实的实际存在。这一因素主要涉及到财产上的损失,但同时也涵盖了由人身伤害导致的财产损失,以及诸如机会丧失等间接损失

(2)加害行为的非法性。此处所谓“正当执行职务”,并不被视为侵权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有必然的因果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什么叫债务上限什么叫债务违约

在债务关系之中,享有敦促其债务人执行特定行为或者禁止执行特定行为的权力的人被称为债权人

债务人,一般而言,是指依据法律、合约或契约的约定,在借贷关系中承担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责任的人。

简言之,债务人可视为购买方,相对应的债权人则可视为销售方。

债务人既可能为自然人,也可能为法人组织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什么叫债务重组损失

债务重组损失指的是,当企业在开展债务重组事务时,由于做出妥协、变卖资产等诸多因素而造成的经济亏损。在法律领域,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根据其与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共识或者得到了法院裁定认可的重组方案,批准债务人更改债务条款的行为。在此类操作中,倘若债权人选择对债务人施予一定程度的宽慰,比如减少部分债务本金和利息,降低借贷利率等等,使最终收回的资金少于债权的账面价值,那么其中的差值便构成了债务重组损失。举例来说,原本应收取的债务总额为100万元,经过重组之后仅收回了80万元,那么这20万元的差额就被视为债务重组损失。只要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这部分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予以扣除。然而,必须要注意妥善保存相关的重组协议、财务处理等关键性证据材料,以便于税务部门的审查。

债务侵权的法律定义是指当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构成侵权之债需满足:实际损害、加害行为非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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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债权债务?债权和债务分别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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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叫网络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侵犯隐私权。网络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和延伸,因此网络隐私侵权有它新的特征,现实中的隐私侵权侵犯的是现实的私人空间,而网络侵权侵犯的不仅有现实的私人空间,还有网络虚拟的私人空间,如侵入他人数据库、电子信箱、系统程序等。由于网络空间是虚拟空间,它具有开放性、全球性和易于操作性的特点,因此许多法律在网络隐私侵权面前都显得无能为力。 (二)名誉侵权。与传统的名誉侵权相比,网络上的名誉侵权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传统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传统媒体或者口头传播,而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其传播的范围、速度、影响效果、危害性都是传统的名誉侵权无法比拟的。再加上网络的可复制、链接的特点,在短暂的时间内一条侵权信息可以传遍全世界。网络名誉侵权手段之简单、后果之严重都是常人无法想象的。 (三)知识产权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是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 (四)网络域名侵权。在互联网的发展历程中,网络域名侵权一直是个焦点问题。由于域名具有全球性、唯一性的特点,一旦某一域名被抢注者享有,则在全球任何地域都会失去该域名的注册权。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互联网,随后不久,我国许多知名工商企业商标都被境外公司抢注域名。为了有效防止域名抢注案件的发生,我国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1年9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又出台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部法规对我国目前的域名抢注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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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互为债权债务人?
所谓的互为债权债务人指的就是签署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了。因为此合同中的双方都享受了权利,但也都有要为对方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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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叫合同债务转移,什么叫合同债务转移,合同债务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债务转移 合同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权利人、义务人通过和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合同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债务移转情况下,原债务人对原债务将不再承担偿还义务,其义务将由第三人承担。 在市场经济中,合法的合同债务转移行为,可以盘活市场主体的资金,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正确认识和利用合同债务转移,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合同债务转移的条件 为了加深大家对合同债务移转行为的理解,笔者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总结了合同债务转移应具备的条件,供大家参考。 1、要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这是合同债务转移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自始无效或者债务转移时已经晓美,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债务转移协议,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了。因为债务已经消灭,就无所谓债务转移了。 2、被移转的合同债务没有禁止转移的约束。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以及其他不宜转移的债务,不能成为合同转移的标的。 3、债务转移还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债务是一种特定的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不同债务人的信用、偿还能力是有区别的。如果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就转移到一个信用差、偿还能力差的人手里,债权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合同债务转移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方才生效。
什么叫不作为侵权行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政府官员有积极作为的义务,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没有去积极地作为,导致某种损失的产生。这就构成了侵权,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侵权的具体内容,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何审理?
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对人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消极的行为方式。 侵权就是指,政府部门的,造成对当事人的权利侵害。
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侵权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a)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当事人间的特殊关系引起的作为义务);
(b)行为人具有行为的能力;
(c)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d)过错责任还须行为人具有过错。
行为类型
关于的类型,刑法理论的通说是分为纯正与不纯正。此外,我国刑法学界还存在一种同时包含作为与两种形式的犯罪的观点。我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作为与的关系。作为与的区别并非简单地在于身体动静,而主要在于违反的义务法规的性质。作为是违反禁止性义务法规,而是违反命令性义务法规。因此,凡是违反命令性义务法规,应为而不为的,就是。的内容是命令性义务法规规定的作为。如果应为而不为,尽管实施了其他身体动作,仍然是。因此,对于作为与的区分,应当从本质上去把握,否则,就可能导致对纯正的否定。例如,公认为纯正犯的遗弃罪,也并非没有任何身体动作。遗弃婴儿,往往将婴儿置放在街边路旁。在这个意义上,我主张作为与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反对关系。
1、纯正犯
纯正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构成的犯罪。纯正犯在刑法中都有明文规定,据此可以对纯正犯予以正确的认定。例如,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纯正犯的立法适例。遗弃罪就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这种扶养义务而构成的,是纯正的的犯罪。
2、不纯正犯
不纯正犯是指以形式而犯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不纯正由于在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司法机关在认定不纯正作为犯的时候,应当注重考察与作为是否具有等价性。只有在具有等价性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不纯正的犯罪。例如我国刑法关于故意罪的规定,包括作为的故意与的故意。这种的故意就是不纯正的犯。例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致使婴儿饥饿而死亡。这一不喂养的行为作为一种不纯正的,与作为的故意具有价值上的等同性,应以不纯正的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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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什么叫无债权债务?
法律上无债权债务的意思是:既没有他人欠当事人的钱,当事人也没有欠他人的钱,属于无债权债务的状态。这种状态可以延伸到个人的财务状态、夫妻离婚时的财物分割状态、企业的财务状态等情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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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叫侵犯商业秘密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业秘密它是所有者的重要财产,而且这种财产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侵犯商业秘密自然也就是犯罪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因此,认定一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从该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性”、“经济性和实用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方面来进行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导致权利人破产或是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即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依法宣告破产等造成其他严重的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目前法律尚没有详细列明。在司法实践中,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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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侵占国有资产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来说,国家是其资产的所有者,作为资产终极所有者,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原始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形成的,是代表全体人民享有的财产权利,通常表现为财产的收益权和资产的最终处分权。由于国家不可能去经营成千上万的国有公司、企业,只有通过国有公司、企业自己的经营使国有资产在运营中保值增值,为国家带来收益,所以国家所有权必须分解出国有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将国有资产的实际支配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交给国有公司、企业,而国家只享有原始产权。本罪的客观危害性具体表现在使国家丧失了部份原始产权,即丧失了被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那部分国有资产其原有价值与现有价值的差价所代表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为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是建立在对国有资产评估中粗评、漏评、低评的基础上的,直接侵害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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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什么叫已届清偿期?
债权债务已届清偿期就是属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已经到了,需要债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只要有合法的证据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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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叫债务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豁免 税前扣除债务重组损失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在债权人方面,以现金方式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交易需要履行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程序性规定。企业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应收、预付账款金额可以作为还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人因债务重组而发生债务重组损失的,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并且需要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未经申报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再税前扣除。 2、债务人被课征高额所得税的风险 企业被免除债务的,一般会形成债务重组利得。当企业当期存在大额亏损或者其他可以税前扣除的损失时,可以有效抵减因债务重组形成的利得,从而避免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增加。 自然人方面,债务人是自然人且是债权人的股东之一的,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可能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风险,面临沉重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 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通过支付货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金融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方式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债务人采用此商业模式重组其债务的,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还可能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问题。 1、需要交纳流转税的风险 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的,不仅需要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和销售收入从而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而且需要依照税法的规定计征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税负,税负成本较大。但是,此种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债务人的现金偿还压力,也为企业进一步调整库存管理清理了空间。 2、抵债资产价值被核定的风险 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存在税法风险。债务人不仅需要与债权人展开协商,同时需要确保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被税务机关认可,否则税务机关将会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核定。
侵权之债的债务有哪些,构成侵权之债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成立侵权责任需要什么条件
1、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是指该作而不作。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3、因果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二、成立侵权责任的条件有哪些成立侵权责任的条件包括:
1、行为的违法性。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我国民法通则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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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叫侵权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对侵权的认定,可以从构成要件入手:一、行为的违法性。二、损害事实的存在。三、因果关系,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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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叫合同债权债务的混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关系或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由此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时,称为混同。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所以混同为法律事件,是债消灭的原因。
《合同法》规定债权、债务混同,可以是同—法律关系(同一合同产生债权债务的混同),也可以是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两个以上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混同。前者如买卖合同的卖方在交付货物后、买方尚未付款前吸收合并了买方,买方主体资格消失,则产生混同的效果。后者如甲方欠乙方10万元货款,乙方依照承揽合同应当给甲方制作桌椅,甲方与乙方合并成丙,甲、乙消失,则发生混同效果。
广义的混同,除《合同法》规定的债权、债务混同之外,还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和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7条涉及抵押权与所有权的混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两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两个企业法人之间发生合并,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同一个企业而消灭。
什么叫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叫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隐私特点:
1.私人性【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他人利益无关的纯属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
2.非公开性;
3.内容包括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最核心/普遍内容】;
4.人格性。
什么是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隐私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的状态。
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隐私学说:
1.私人领域说;
2.私人秘密和私人信息说;
3.生活安宁和秘密说;
二、隐私特点:
1.私人性【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他人利益无关的纯属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
2.非公开性;
3.内容包括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最核心/普遍内容】;
4.人格性。
三、对患者隐私权限制:
1.公共利益的限制;
2.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者利益的限制;
3.来自医务人员知情权的限制。
四、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
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隐私具体内容:
①自然人得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状态(尤其是性器官)的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传播;
②自然人的个人活动(尤其住宅内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被监视居住除外;
③自然人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烧扰;
④自然人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公开;
⑤自然人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和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⑤自然人的通信/日记/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⑦自然人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⑧自然人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⑨自然人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
⑩自然人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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