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件虽已构成逃逸行为,然而却对第三者造成了伤害,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仍旧负有理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关于赔付事宜的相关条款,第三章中有明文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如若被保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致使本车成员、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畴之内进行有效赔偿。针对保险人的法定免责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其第二十二条中仅仅例举出了四种特殊情形,分别是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处于被盗窃或抢夺阶段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当这四种情况出现时,保险人无需提供保险赔偿金,但仍然需要承担先行垫付医疗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享有从致害人处追回补偿的权利。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肇事逃逸并不包含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中,因此保险公司自然无权依循此条款来拒绝履行保险金的支付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肇事逃逸交警有意拖延如何办
当涉及到肇事逃逸案件并且警方出现故意拖延的情况时,被害人有权前往负责处理此案件的交通管理支队进行投诉或向相关纪律检查与监察部门提出控告。
在进行投诉或控告时,请务必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警察部门确实存在故意拖延行为。
反之,若警方仅仅是出于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察和进行相关技术鉴定而无法在短时间内处理完整个案子,那么这种情形不应被视为故意拖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三、肇事逃逸交警一般会怎么处理
涉及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乃是一种严重且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交警部门通常会采取如下相应行动及措施:首先,展开深入而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证人以及调阅道路周边监控等多种途径手段,力图全面掌握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以及逃逸驾车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其次,积极追踪并抓捕逃逸者,运用各类先进技术手段,全力搜寻逃逸者的行踪轨迹;再者,依据调查所获的详实证据,对该起事故的责任归属进行明确认定;最后,对于肇事逃逸者,依法施以罚款、拘留等严厉的行政处罚,同时,为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交警部门还会引导双方当事人展开协商赔偿事宜,妥为化解仇恨与冲突。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肇事逃逸行为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逃逸者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面临更为严格的法律制裁。
交通肇事逃逸,虽属违法行为,但受害者仍可获得交强险赔偿。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肇事逃逸不在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免责情形内,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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