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书下来了下一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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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定书宣告生效后,接下来应如何操作在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下一步的行动将取决于您对认定结论的认同程度,具体的处理建议如下:假设您对于认定结论存在疑虑或者不同意见,您有权在确认文书送达6日后并且不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车的前提下,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形式的复议申请书,仅限于要求重新鉴定、检验或者核查车辆技术档案等使原认定情形发生变化的救济手段。
认定书下来了下一步怎么办

一、认定书下来了下一步怎么办

认定书已下达,下一步应如何操作

关于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的相应步骤,主要视您对该认定结果的认同度而有所不同,您可视情参考如下所述的详细环节:若您对认定结论持有异议,那么可以于收到认定书的一定期限之内(通常是三日以内)向上级交警主管机构提出复核请求。在提交复核申请之际,务必明确此项请求的具体事项、申辩理由以及主要依据的证据。倘若对于认定结果没有异议,接下来便应当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积极磋商,从而尝试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赔偿问题。若调解工作未能达成理想成果,或者其中一方坚决拒绝调节,那么您就可以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主张损害赔偿。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之时,您需要递交给法庭一份起诉状以及相关各方提供的证明文件材料。随后,法院会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审核,这其中可能涉及到调解阶段以及审判程序等多个环节。如果对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仍存疑虑,那么您还有权利发起上诉程序。除此之外,在赔偿问题上,应首先考虑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额度内进行全额赔付处理;而超过该额度的部分,则须由责任人依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当事人自行赔偿;(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认定书下来怎么处理

在上诉裁定宣告后,即刻便可将车辆提出。若当事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之认定文件或其出具之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持有异议,应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算起,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式的复核申诉申请。若当事人未能在此期限之前递交此等申请,则该申请将不会予以受理,并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此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三、认定书下来谁找保险公司多久修车有效

从常规角度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一旦下达,便应当立即与相应的保险机构进行联系并启动定损及理赔流程。我们通常会建议您在事故发生之后尽可能快地进行车辆修复工作,例如在合理范围内,尽快于48小时之内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进行定损,以此来降低可能出现的定损争议的可能性。然而,关于车辆维修的最终截止日期却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一旦延迟过久,很有可能会对后续的理赔环节以及定损的精确度产生不良影响。倘若由于特殊因素而不能按时完成修车作业,您应该主动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除此之外,请务必妥善保管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例如现场图片、维修发票等等,这样才能确保能够顺利获得保险赔偿金。简而言之,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您应该尽速与保险公司协商,并协调处理汽车修理事宜。

认定书下达后,如有异议,应在三日内向上级交警机构申请复核。无异议则与对方协商调解,不成则向法院起诉。同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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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书简易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书简易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2、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事部门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于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在事实清楚且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无异议的,交通警察可根据情况尽快认定责任,并通知双方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1、仅造成当事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轻微伤依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执行。
2、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
3、以下情况可由交警一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不是必须适用,有交通肇事嫌疑的交通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
(1)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有争议或是对之无争议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2)因无牌照、无检验合格或保险标志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3)运载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车辆导致的交通事故;
(4)与公共设施、建筑物等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即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5)驾驶员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事故;
(6)对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累或是品可能的驾驶员造成的交通事故;
(7)对事故后当事人无法移动自身车辆的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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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步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步骤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申请复核
(一)申请复核的期限
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及时申请复核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不能申请复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由于目前,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不再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当事人不能再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前述的复核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纠正,在公安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下,申请复核的效果可能不是十分理想,但至少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进行救济的途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增加一款: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步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步骤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体上如何审查、判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作为一种证据,应当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加以审查判断是我国刑事、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的要求。
1.对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认定是否恰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与判断,首先要肯定的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与认定事实的证据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对该事实证据作出具体的分析。如车辆的驾驶员是否为车辆的所有人(包括法定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驾驶员是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无驾驶无号牌车辆或驾驶不符合行驶技术要求的车辆的行为、有无无证照驾驶等违法行为等;有无在紧急情况下,驾驶员出于社会公益,比如为救灾、救人、追捕犯罪分子,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应由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的情况。
2.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如因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审查事故认定书的用语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恰当。
4.审查判决、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正确,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恰当。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我们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审查的判决、裁定,看其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其结果是否恰当。
程序上如何审查、判断 人民在审理道路交通肇事刑事、民事赔偿案件中,既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加以使用,那么划分事故责任,就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就不具备证据合法性的特征,从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依照《刑事诉讼法》和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认定书应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没有附鉴定人资格证明,而审判人员也未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如我院审查的史某不服的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乡村道路上,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派出所的民警作出的,该民警并无鉴定人的资格。审理该案时并未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公布交通事故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手续不规范,有的根本没有送达有关当事人,有的只送达当事人一方而没有送达另一方;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了有关当事人,但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如我院审查的多起该类民事申诉案件中,交管部门均未向当事人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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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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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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