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公司可以承接桩基吗
劳务承包商能否承接桩基工程?
该行为显然是不可取的。
依据现行法规规定,桩基工程属于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范畴,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承揽此类项目。而对于新的建筑行业劳务资质体系而言,已将原有劳务资质中的11个类别进行了优化合并,具体包括木工作业分包、砌筑作业分包、抹灰作业分包、石制作分包、油漆作业分包以及钢筋作业分包等多个分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劳务公司可不可以分包给班组
据法规规定,劳务分包单位之间不得进行转让;
然而,若是劳务分包单位将业务交付至其下属班组,这一行为在理论上来说是可行的。
实际上,诸多大型劳务分包单位会根据需要设立多个分工明确的班组,而其结款方式主要包括两类:
第一类便是以每日工资进行计算方式;
而第二类则被称为“包活计”,即将每个单元(例如米、平方米、吨等)的费用预先制定,然后按照这个标准全权委托班组负责完成,如此便可有效防止弄虚作假和缓慢工作的不良现象。
基于此,总承包单位在与劳务分包单位的财务结算中,多数情况下亦采用了这种较为高效且简洁明快的方法。《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劳务公司可以申请破产吗
我国法律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劳务服务企业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而这些破产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无法偿还已经到期的债务,并且其拥有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支付所有债务或者显而易见地没有清偿能力。在申请破产的过程中,劳务公司必须首先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表,并附上详细的财务状况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此后,法院将会对此类申请进行审慎的审核处理。倘若劳务服务公司最终获得了债权人法院的认可,那么他们将会依据相应的破产清算规程,对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系统性的清点、估值与处置,以此来偿还所有的债务。在此过程中,还需要解决诸如员工安置、债权债务清理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然而,我们必须明确,破产是一项严谨且复杂的法律程序,绝非轻而易举便可达成。
劳务承包商不具备直接承接桩基工程的资质。桩基工程属地基与基础工程承包范畴,需相关资质。新的建筑行业劳务资质体系已优化合并原有11个类别,如木工作业、砌筑作业等,但不包括桩基工程。因此,劳务承包商承接桩基工程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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