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是否会留下案底
对于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裁决的涉案人士而言,其将会否留下所谓“案底”,这需依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和评估。具体而言:
(1)若该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发生任何违法犯罪事实,那么他将不会有任何案件记录或档案在身;
(2)若涉案者是由于所犯之罪行极其轻微而被检察办案人员决定不予起诉,尽管他们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依然保留有原本应该记录在案的犯罪纪录。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检察院不起诉的方式有几种
让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检察院所拥有的三种不起诉方式:
1.法定不起诉,即除了因刑法规定须由被害人自行告诉而未告知或者告知后又要求撤回告诉的情形外,其余所有情况均可视为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此种方式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按照刑法规定不必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若干案件,检察院可据此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这种不起诉主要针对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检察院经审查后依然认定证据不足,不具备提起公诉的资格,便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适用这种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必须已经经历过补充侦查程序。
在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之后,接下来会进行如下几种具体管理和处理工作:
1.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如已对涉案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需要进行及时解除;
2.不起诉的决定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宣告并将决定文书寄送给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属单位;
3.若被不起诉人为还处于羁押状态,那么应立即获得释放;
4.若是由公安部门移送而来的案件,还要将不起诉决定书写函发送至公安部门;
5.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案件,检察院仍需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到被害人手中。
希望以上介绍能够帮助到广大读者朋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检察院不起诉法院会怎么判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意味着检方认为相关案件未满足提起公诉的条件或者起诉的必要性并不足够。在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尊重并采纳检察院所做出的这一决定,从而终止对于被告者所涉及的刑事诉讼程序。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法院或许会对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慎评估与审查。若被告人或其律师团队对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裁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将对申诉内容进行深入审查,倘若发现检察院的决定存在不当之处,那么法院有权利要求检察院重新启动起诉程序或者由法院自身来进行审判工作。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法律适用等等。
对于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裁决的涉案人士而言,其将会否留下所谓“案底”,这需依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和评估。若嫌疑人未犯罪,则无案底;若罪行轻微不起诉,虽有犯罪纪录但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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