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到期主动联系办案机关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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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应主动联系办案机关吗在通常情况下,当取保候审期限行将期满之际,倘若负责侦办案件的部门仍旧未就如何延续取保候审、是否需要改变保证形式或者更改强制措施的问题做出决定,那么,执行部门应该在期限结束之前的15日提前向相应的部门发送书面通知。
取保候审到期主动联系办案机关吗

一、取保候审到期主动联系办案机关吗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应主动联系办案机关吗

按照通常情形,倘若取保候审的期限行将期满而受案机关尚未发布关于续保、转换担保方式变更强制措施等方面的决策时,作为执行机构应在期限到达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知会该收案机关。

然而,您面临的状况实际上已经超出正常范畴,在此情况下我建议您积极地寻找与执行机构取得联系的途径,然后由执行机构向收案机关尽快发出正式通知,以期能够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当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到期之际,执行机构应当在法律所规定的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决定机构,以便后者作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策,并在这类决策到达执行机构之前以书面形式传达给他们。在收到决定机构送达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抑或是有关强制措施变动的通知之后,执行机构必须立刻遵照执行,同时将执行结果即时告知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后又被叫去公安局怎么办

在被依法批准取保候审之后,若又受到公安机关传唤,其通常的行为意义在于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和深入了解,以及履行相关法律规定下的报告义务。

因此,被取保候审的涉嫌犯罪人员或被告应尽可能按时到案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律师费多少钱

关于取保候审律师代理费的收取规范尚无全国性的规定和统一标准,其主要受诸多因素所左右。譬如:事例的繁难复杂程度、身处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律师个人的执业资历和社会声誉等等。一般而言,在经济繁荣且发达的地区,由资深律师负责处理取保候审事宜需要支付的费用可能相对较高;反之,在经济相对滞后的地区,相关费用则有可能相对较低。通常情况下,此类费用的范围大致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之间浮动。倘若事例性质较为单纯、案情清晰明了,所需支付的费用或许相对较低;然而,若事例错综复杂、涉及层面广泛,那么所需投入的工作时间及精力势必增多,相应地,费用也可能随之攀升。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挑选律师时,务必全面权衡律师的专业素养、实践经验以及收费标准,并在与律师进行深入沟通之后,共同商定出一个合理的费用方案。

取保候审期满后,通常执行机构会在期满前15日书面通知办案机关。若您的情况特殊,建议主动联系执行机构,由其向办案机关发出正式通知。执行机构在收到办案机关决策后,需立即执行并告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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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但你的这种情况明显与规定不符了,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你主动联系执行机关,再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尽快处理。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 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拓展资料: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被告人,同时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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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 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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