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诉讼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恶意诉讼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判定恶意诉讼所需具备的几个主要因素包括:①主观意图: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知故犯;②明确认识到自身并未享有某种法定诉讼权利;③为获取个人或团体的非法利益而实施了影响他人权益的行为;④这些行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而且这种损害与恶意诉讼行为具有直接且明显的因果关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恶意诉讼的认定是哪些
首先,需对恶意诉讼进行准确鉴别,即: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被告人通过捏造事实促使人民法院在没有基础依据的情况下实施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其次,使人民法院不得已而不得不召开公开审理的庭审会议,严重干扰了正当的司法程序和操作;最后,被告人通过捏造虚假事实,引诱人民法院做出错误的裁判文书、不公正的财产分配方案,甚至强行推动立案执行由其捏造的未经权威确认的仲裁裁决书或公证债权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恶意诉讼的立案标准: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恶意诉讼的认定后果有哪些方面的问题
恶意诉讼,乃指涉案当事人以非法目的为主导,故意发起毫无事实依据以及充足理由的诉讼行为。对于这类行为的识别与判断,往往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涉及的具体诉讼活动及其所带来的潜在伤害性影响等等。在认定某个特定的事例是否构成恶意诉讼时,法庭需同时考虑上述多重因素后方可作出最终裁决。一旦认定某项诉讼行为系恶意诉讼,其必然导致以下诸多不良后果:首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将有可能被法庭依法驳回;其次,他们须承担由于应诉而引发的实际合理开支,譬如对方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再者,一旦证据确凿,他们甚至有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即需要对因为自身的恶意诉讼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任何形式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若情况特别恶劣且后果异常严重的话,该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例如被判定犯有虚假诉讼罪,进而承担相应程度的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恶意诉讼不仅仅是对宝贵的司法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更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直接侵犯,所有实施此类行为的人都必须承受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恶意诉讼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四点:①故意为之,明知不具备诉讼权利而提起诉讼;②明知不享有某种权利,却提起诉讼;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权益;④造成实际损害,且损害与恶意诉讼行为之间存在直接、明显的因果关系。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恶意诉讼的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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