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执行配偶财产新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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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个人债务执行配偶财产的最新规定解析通常情况下,不被视为个人债务的范畴内的事项,并无必要去强行要求配偶进行财产清偿。唯有在明确为夫妇共同承担的债务时,配偶才会有义务对此负责进行债务清偿。
个人债务执行配偶财产新规定是什么

一、个人债务执行配偶财产新规定是什么

最新规定关于个人债务执行配偶财产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通常来讲,属于个人领域的债务并不涉及到对其配偶财产的执行。然而,只有当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责任时,其配偶才具备偿还这部分债务的法定责任。在此需特别指出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指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者仅有其中一方在事后来进行确认并承认,以此种方式呈现出双方达成共识的事件所带来的负债,以及婚内一方在夫妻关系持续存在的时期,以独自或个别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个人债务执行配偶财产新规定

一般来说,针对个人所负担的债务,通常并不会牵涉到其配偶的财产。

因为,这种债务应主要由发生该项债务之个人负责清偿。

然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双方之间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以任何形式将配偶的个人财产与他们的共有财产合并为一体,那么在这个前提下,也就存在可以执行配偶财产的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那么法院将依法对配偶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有房产怎么办

在此背景之下,首当其冲需要明确关注的是该债务究竟归类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还是仅仅限于其中某一方的个人责任范围之内。如果事实表明这笔债务确实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对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进行处理就不会遇到太大的困难和阻碍。然而,如果确定了该项债务属于单个当事人的私人财务责任,那么,从理论上讲,法院应该首选通过执行该责任人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中有部分属于该债务责任人所有,那么,这部分房产也是可以作为执行对象的。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充分考虑到夫妻中的非债务责任人的合法权益,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保护。具体来说,法院会先对房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计算出债务责任人所持有的房产份额,最后再根据这个份额进行相应的处置,例如进行公开拍卖,然后将拍卖所得的款项按照各相关方的份额进行合理分配。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能排除某些夫妻可能会利用各种手段,如签订协议等方式,故意转移财产,从而逃避债务的可能性。如果能够证明这种恶意行为的存在,那么,法院将会依据法律规定,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新规定明确,个人债务一般不涉及配偶财产执行。仅当债务为夫妻共同责任时,配偶才需承担偿还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署或事后确认的负债,以及婚内一方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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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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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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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丈夫在外面不知道干什么借了50万的借款,我都不知道,他的债款我可以不管吗,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不能直接执行?
[律师回复] 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无法律手续无法执行,其有法律手续的房产已抵押贷款暂不能执行。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人李晓松妻子在绥棱县农村信用社的工资收入,能否直接执行被执人李晓某妻子的工资收入合议庭存在以下以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妻子的工资收入,因为被执行人妻子不是本案被执行人,直接执行有违程序公正,可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另行起诉被执行人的妻子。第二种观点认为可直执行被执人李晓松妻子的工资收入,笔者赞成此观点,此案直接提取了被执行人妻子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妻子未提出疑义,在执行实践中也多次这么做了都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在执行实践中是否可直接执行被执人配偶的财产,多年来在学术届和执行实务届存在意见分歧。在执行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追加被执行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但对是否可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没有作规定,我想这也是立法的一个缺陷吧,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一定能补上这个缺陷。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哪些属个人财产,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债务,哪些属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4、25条设立的目的和含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推定为共同债务,从现行我国婚姻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显然确立了以下两点:第
一,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第
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首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双方都应以个人财产负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立法的初衷也是为了避免夫妻借假离婚分割财产来逃避债务,也不致因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任意约定而削弱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实现可能。所以,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在确认是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可直接直行被执行人李晓松妻子的工资收入。如果执行有瑕疵,民事诉讼法对此已作了补救措施(这里不在赘述)。否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增加了诉累,浪费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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