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续约有n+1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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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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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期满,不续签是否享有n+1补偿当首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倘若公司不愿再与其续约,依照规定理应向该雇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示对其忠诚服务的认可及肯定。对比之下,若第二次甚至多次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依旧选择不再续约,这便涉及到了违法终止之举,此时公司需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须向劳动者支付两倍于前述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即2N。
合同到期不续约有n+1吗

一、合同到期不续约有n+1吗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是否有额外的n+1补偿

首次合同期限届满之际,若用人单位选择不再与员工续签,需向其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即所谓的“N”。

然而,当涉及到第二次或更多次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倘若用人单位做出结束雇佣关系的决策,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解约,并应为此付出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计为“2N”。值得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在未达成书面合同协议前便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未能提前给予员工30天的通知,则需额外支付一个整月的工资作为替代通知金。但是,倘若合同已经达到合理的期限并且未进行续签,那么这一支付便不再必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合同到期不续签算自动离职吗

当劳动合同有效期届满而不能继续签订时,这并非员工自愿离职行为,而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约束,劳动合同至此已经画下句号,亦即劳动关系自然终止。该法律明确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是劳动合同终止。作为用人单位,必须在宣布劳动合同终止之际,给予相应的证明文件,并且通常需要在15天内为员工处理完毕他们所涉及的档案管理以及更新社保等相关事宜。反观劳动者,其亦需严格遵循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条款,对职能岗位进行妥帖交接,让用人单位能够清晰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如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在职能岗位交接完成的那一刻便应相应支付。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保持着合作关系且原单位对此没有任何意见表达时,可视为双方关于维持原劳动条件进行实际履行的共识;一旦其中一方决定结束劳动关系,人民法院会毫不犹豫地给予支持。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状况:

1.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若主动告知无法续签,须依法履行责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若处于劳动者主动提出无法续签的情况,则又细分出两个不同的小类别

(1)若用人单位并未改变或提升原本的工作条件,那么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情形下,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反之,用人单位降低了原本的工作条件,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突然提出停止合作,用人单位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支付方式,是参照劳动者在此次劳动关系中所处的工作年限,每过满一年便向劳动付出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若六个月大于两年但小于一整年,则视同为一整年的合同期;而要是不满六个月的,则需按照劳动者整年的半年工龄来评定经济补偿额,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不得低于劳动者月份工资的半个月。

最后,我们再详细谈谈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劳动者的月工资需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前的连续十二个月作为参考指标,从而得出平均工资数。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月工资并不是指劳动者某一个月的收入水平,而是在考虑年假、福利补偿、税务扣减等诸多因素之后得出的综合性工资数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到期不续签调岗有补偿吗

在一般的情况下,当劳动合同期满并且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约时,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然而,如果是因为岗位调整而导致的合同无法延续,那么这就需要根据实际的状况来进行评估和判断。例如,如果岗位的调整是正当和合法的,例如,为了满足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需求或者劳动者的能力可以胜任新的岗位等,而且这些改变都是由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完成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补偿金。但是,如果岗位的调整是非法或者不合理的,例如,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进行的、带有惩罚性质或者存在歧视性的调整等,从而导致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通常会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即每满一年就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对于那些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是不足一年的劳动者来说,他们的工作年限将会被视为一年;而对于那些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将获得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若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二次或多次期满后终止雇佣视为非法解约,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2N”。未书面协议擅自解约且未提前30天通知,需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通知金。合同到期未续签则无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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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合同到期后,雇主不续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连续签署多份合同后不再续约,属非法终止,需支付双倍“2N”。代通知金适用于雇主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告知,需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未提前告知但合同已到期则无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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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要立即走人,应该如何赔偿是2N还是N+1还是N
[律师回复] 若公司因经济性裁员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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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合同到期后,雇主不续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连续签署多份合同后不再续约,属非法终止,需支付双倍“2N”。代通知金适用于雇主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告知,需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未提前告知但合同已到期则无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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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听说有个N+1的赔偿说法,是怎么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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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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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4、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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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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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对业务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连续N个月未达到销售业绩,员工应自行辞职?
[律师回复] 不能,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必须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可以以其他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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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履行是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
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不得径行判决。
(二)合同违约时违约金的计算
违约金为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之预定,]在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其在对方违约时当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但在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而加以适当减少。而守约方是否可以在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请求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则需具体讨论。
1、违约金与继续履行之间,守约方一般只能择一而提出请求。如果守约方在请求继续履行的同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则可能使守约方获得过分的利益,有违公平。在违约方被判令继续履行了的情况下,对守约方而言,仅是对方履行的时间推迟了,这导致的守约方损失一般不会达到预定的违约金的数额。此时守约方在选择继续履行后,可进一步请求违约方赔偿因迟延履行而导致的损失,这样方可维持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针对迟延履行而设的,则守约方可同时请求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不过,此时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判断,即应基于违约金与迟延履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比较而作出。
2、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存,当违约方违约导致守约方的损失大于约定的违约金时,守约方在请求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可要求对未得到补偿的损失予以赔偿,这是违约责任补偿性的体现。
3、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一行使权利。对此,《合同法》第116条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定是基于公平的考虑,防止守约方获得过分的利益。
4、违约金与补救措施也不可并用,这同样是基于公平的考虑,因为在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以后,守约方的损失可能明显低于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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