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起诉挂靠公司怎么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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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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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施工方如何对挂靠公司提起诉讼若您想要对工程挂靠事件进行揭露和举报,结合我国法律法规,您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依法获取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向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现行法规规定,任何未经授权的企业不得以自身单位的名义承包工程项目,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被要求修正其违规行为,同时侦查其非法所得,并且接受处罚。
实际施工人起诉挂靠公司怎么起诉

一、实际施工人起诉挂靠公司怎么起诉

如何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对挂靠公司提起诉讼

若您发现有公司在进行挂靠工程,那么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收集并提供与此问题有关的所有证据,然后向负责管理建筑工程的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您也可以选择前往法庭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众所周知,任何允许未经授权的企业使用其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这类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制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收入以及相应的罚金处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实际施工人延误工期要赔偿

在工程实践中,作为施工主体的实操人员如果未能及时地履行其工期承诺,就要面临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给建设单位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损害。

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有权向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并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时未达到约定标准,均需对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持续履行其义务、采取措施弥补瑕疵或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等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不履行合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实际施工人起诉管辖法院怎么判

关于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时所应适用的管辖法院,通常须依据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予以判断:首先,若当事人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争议,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争议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性质的,那么应将争议提交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然而,在此种情形之外,还面临着多种复杂状况,如下述几种:其一,若确有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存在,且此协议并未违反专属管辖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依照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处理;再者,倘若实际施工人针对的被告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直接相对方,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此时,管辖法院的确定便可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总而言之,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必须全面考虑到事例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

发现公司挂靠工程,可依法收集证据并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投诉,或选择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未经授权使用名义承包工程属非法行为,应受制裁,包括停止违法、没收违法收入及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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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被挂靠人欠债,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是否优于其他债务
[律师回复]
1、实际施工人应
首先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实际施工人主要是指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人民应当受理,对此毋庸置疑。最高人民认为,《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主要是倡导性地告诉各级人民: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的,
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实践中,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再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法律不允许建设工程的转包与违法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双方返还财产的原则,既然实际施工人已经为发包人履行了工程建造任务,那么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出的劳动就应当付出对等的劳动价值。这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平等、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另外,由于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相对性已经弱化,在程序上人民可以视不同情况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是合乎情理的,也是符合我国民法基本理论的。然而,考虑到合同相对性原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没有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而是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款的真正含义
首先是“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受理。”
3、为方便案件审理,人民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
第三人。为了方便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时人,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不参加到诉讼的过程中来,许多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法律责任难界定。所以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案件的
第三人;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这样既能够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4、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同时对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只能要求收到价款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哪些价款属于“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呢《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都没有予以明确。笔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实践,以及建筑业计算工程造价的规则理解,工程价款范围应包括
(1)实际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2)施工进程中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款;
(3)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停工、窝工损失。
1、在法律时限内行使诉权由于《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发包人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又不愿发包人的,实际施工人要及时提讼,否则可能会失去其应有的籂海焚剿莳济锋汐福搂权利。《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实际施工人如果也想利用优先受偿权来追讨工程款,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讼。
2、把握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
首先,由于《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提讼前,应当了解发包人是否已经向合同相对方承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已经向转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而转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人付款,此时实际施工人就应当将转包人列为被告,而不应当向发包人提讼。
其次,实际施工人在行使诉权时,应当按照相关的合同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要了解和掌握发包人欠款的事实就应当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核对收付款情况,确定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以便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如果难以与发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实际施工人可先与转包人结算工程款,并收集相关的付款凭证、往来函件以及涉及价款和经济签证等。为在主持下结算或司法审价鉴定时提供充分的依据。
3、实际施工人在提讼前,要提供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生效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成为支付工程款的关键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由于多数实际施工人是通过转包获得工程的,转包合同是无效的,那么是否能按无效合同结算工程款,就要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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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挂靠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追讨工程款,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实际的施工审核首先是向合同的相对方来主张权利,然后可以向发包方主张相关的权利的。挂靠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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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目前在出租车行业以及道路运输行业,车辆挂靠经营的情形非常普遍。鉴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各地对车辆实际所有人雇佣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做法不一致,最高的意见也比较乱,给当事人造成了诉讼的困难。最高人民【2013】民一他字第16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答复从尊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遵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标准出发,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尽管《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挂靠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但实践中挂靠单位只是每年向车辆实际所有人收取一定的挂靠费,允许车辆实际所有人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其他的不再过问。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何人为司机、聘用条件、薪酬待遇等等,完全是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被聘用人之间的事,与挂靠单位无关。事实劳动关系要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能处于维护司机利益的需要,将本属于雇佣的法律关系硬搅进劳动关系的领域,目的只为了给司机拉上一个经济实力的责任承担者。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主体适格,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格、经济上的从属性。如果认定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必将过度加重挂靠单位的责任,并且造成对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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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税务缴纳中,建筑公司作为挂靠方式工程项目的纳税人,需全额征收从挂靠业务中收到的所有价款及价外费用的营业税,但不建议对管理费重复征税。挂靠是利用他人企业名称和资格承揽工程,款项转至他人账户,由被挂靠方开票、申报和纳税,并向挂靠方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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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最近遇到个大问题,想问下实际施工人买卖合同实际施工人怎么认定呢?有咩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啊?
[律师回复] 分别为: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和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Υ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Υ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Χ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运作存在大量不规范之处,其中非法转包、Υ法分包现象尤为严重,许多承包人取得工程之后并不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再次转包或Υ法分包。由于这些承包人已经获得了相当数额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他们往往不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解释》出台之前,法律δ对实际施工人问题作出规定,大量实际完成了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因为与发包人?有合同关系,无法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也因此无力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这一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为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Χ内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依据《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判决发包人对转包人、Υ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但是,是否所有参与了工程施工的主体都可以适用《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呢?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解释》第二十六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应如何界定。《解释》共有四条提及实际施工人,其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Υ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Υ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Υ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Χ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依据《解释》的上述规定,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应该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Υ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而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意见也认为,实际施工人应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转承包人、Υ法分包的承包人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才准许转承包人、Υ法分包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这一意见对《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进行了限定。   有观点认为《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是一种间接保护,该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有限度的,农民工个人不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讨工资的诉讼。笔者同意上述观点,虽然《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创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但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该条款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缺乏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通过加强对这些建筑企业和施工队的保护而间接的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因此,审判实践中,应正确理解《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真实内涵,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的范Χ,不宜单纯根据字面含义,将所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都界定为实际施工人。对于因劳务分包、承揽、雇佣等法律关系参与了建设工程施工的农民工个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应简单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加重发包人的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审判实践中,大量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的施工队往往以工头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原告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大多支持了原告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诉请。这种情形与前述农民工追讨个人工资的情况是有着实质区别的。 对“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Χ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理解应当有利于实际施工人。《解释》的这一规定与国外经验相一致。如《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七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房屋建筑与其他承包工程中受雇佣的泥瓦工、木工及其他工人,对工程业主的诉权,仅以在提起诉讼时业主对承包人所付的债务为限。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抗辩的问题。对发包人提出的理由,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果发包人辩称还?有与承包人结账,是否欠付还不知道,可以令其先行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再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如果承包人不应诉或不配合而导致应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无法查清的,由承包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发包人主张已付款项超出应付工程款的,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总之,基于《解释》该条款特殊的制定目的和政策性要求,我们在理解和把握时,对实际施工人应从宽对待,而不宜把不合适的举证责任强加给实际施工人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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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单位与车辆实际所有人的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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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装如何挂靠公司
施工安装挂靠公司,首先要找可靠的挂靠单位。 之后,股东需提供身份证和法人资格证明给代理公司。 签署挂靠协议,股东还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完成这些,挂靠流程基本结束。 但请注意,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挂靠流程和要求可能不同。 选择前,务必详细了解其规定和条款,并最好请专业法律人士协助审核,确保符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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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发包方要支付挂靠施工方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发包方要支付挂靠施工方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具有法定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才能够承揽施工任务,没有获得法律许可不能以任何形式承揽工程。因此有很多公司就另辟蹊径,挂靠到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以该单位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那么这种挂靠单位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吗?发包方应不应该支付工程价款?
(1)挂靠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因为实际上是没有相关资质的施工方在施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下,并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的,该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如果挂靠单位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例如已经交了质保金,那么应该返还价款,不能返还的也要折价赔偿。
(2)发包方应该支付工程款
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如果挂靠单位施工完成后,工程合格并且发包方已验收,那么发包方就必须支付工程款,返还挂靠方的保质金,此部分因实际施工而应获得的合法利益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在工程不符合工程标准时,也可以要求挂靠单位对工程进行修缮。双方的关系不能够按照协商订立的合同来调整,只能按照法律规定。
(3)实际施工工人可以向发包方、被挂靠方讨要工资
没有资质的企业因为技术和财力薄弱,可能无法支付工人工资或者应对工程事故。因此法律规定,在挂靠方无力支付工资或赔付工伤款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发包方要求支付工程价款,被挂靠人因违法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方挂靠,也应该一并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但如果发包方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工程价款,那么可以免除责任,劳动者只能向被挂靠人讨要工资。
不具备施工资质企业的挂靠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发包方在施工工程合格时仍然需要支付价款,否则挂靠单位有权发包方,要求放还不当得利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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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起诉要挂靠合同吗
要。挂靠必须有双方认可的合同或协议文本,无论挂靠采取哪种形式,无固定资产所有权方均可被例如第三人来进行起诉,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有合同或协议文本就承认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关系,故在法律上是有关联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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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发包方需要支付挂靠施工方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发包方需要支付挂靠施工方吗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具有法定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才能够承揽施工任务,没有获得法律许可不能以任何形式承揽工程。因此有很多公司就另辟蹊径,挂靠到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以该单位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那么这种挂靠单位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吗?发包方应不应该支付工程价款?
(1)挂靠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因为实际上是没有相关资质的施工方在施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下,并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的,该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如果挂靠单位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例如已经交了质保金,那么应该返还价款,不能返还的也要折价赔偿。
(2)发包方应该支付工程款
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如果挂靠单位施工完成后,工程合格并且发包方已验收,那么发包方就必须支付工程款,返还挂靠方的保质金,此部分因实际施工而应获得的合法利益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在工程不符合工程标准时,也可以要求挂靠单位对工程进行修缮。双方的关系不能够按照协商订立的合同来调整,只能按照法律规定。
(3)实际施工工人可以向发包方、被挂靠方讨要工资
没有资质的企业因为技术和财力薄弱,可能无法支付工人工资或者应对工程事故。因此法律规定,在挂靠方无力支付工资或赔付工伤款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发包方要求支付工程价款,被挂靠人因违法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方挂靠,也应该一并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但如果发包方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工程价款,那么可以免除责任,劳动者只能向被挂靠人讨要工资。
不具备施工资质企业的挂靠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发包方在施工工程合格时仍然需要支付价款,否则挂靠单位有权发包方,要求放还不当得利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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