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认证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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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关于诈骗罪认定的依据及标准如下:首先,被告人必须属于普通公民且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其次,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必须有明确的直接故意心理状态;再次,被告人实施诈骗行为时所侵犯的客体也应当是公共财产以及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最后,被告人必须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来获取公共或个人财产,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要达到一定程度。
诈骗罪的认证标准是怎样的

一、诈骗罪的认证标准是怎样的

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关于诈骗罪之犯罪构成要素,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主体系为一般主体;

其次,在行为人之主观意识层面,必须显现出明确的直接故意;

再次,该罪行所侵害的是公众或私人财富里所有权的部分;

最后,从外在行动上来看,实施者必须利用欺骗手段(包含虚构事实或对真实情况进行隐瞒等手法)来谋求获取数量较大的公有或私有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诈骗犯罪的定义和鉴定标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基本层面进行探讨:

首先,关于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主要侵犯对象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够通过诈骗等方式去侵犯他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权益,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其次,在客观要件方面,诈骗罪的表现形式通常包括两种手段:

一种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法,来获取他人的信任并骗取对方财物;

另一种则是采取欺诈手段,诱使受害者非自愿地将自身所有或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转让给行凶者,或者主动放弃自己对财产的控制权,甚至放弃要求行凶者返还所侵占财产的权力。

尽管诈骗手段多种多样,但是概括而言不外乎两种类型。

其三,关于诈骗罪的主体,通常为普通民众,只要年满十六岁并具有承担刑事责任权利,基本上都有作案资格。

结合刑法规则,无论是谁,只要符合这些条件,都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绝不会因为个人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

最后,在主观要件方面,该犯罪行为的动机必须是故意的,而且还需满足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这个唯一的目的性要求。

换言之,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就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诈骗罪的判定并不仅仅限于从单一的层面进行判断,而是需要从多个角度和层次深入研究分析,才能得出准确无误的结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的认定金额是多少钱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关于诈骗罪的认定金额标准因地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而存在差异性。通常而言,若诈骗行为使得公共财产或者公民个人财产的价值达到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及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及以上以及500,000元及以上的程度,应分别视为刑法第266条所定义的“数额较大违法行为”、“数额巨大犯罪行为”和“数额特别巨大严重犯罪行径”。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各个地理区域自身的实际经济状况的独特性,部分地区在执行上述相关标准时可能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例如,在社会经济发展较为成熟与繁荣的地区,可能对“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进行适度的上调。在处理具体的诈骗事例过程中,除了关注涉案金额这一关键要素外,还需要结合受害人受骗时采取的手法、情节的严重性、诈骗行为产生的恶劣后果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地评估与裁量,进而决定是否定罪判刑以及相应的惩处力度。

诈骗罪的认定涉及四个要素:一般主体作为犯罪者,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且必须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满足这些条件,方可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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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认证标准是怎样的
诈骗罪的认定涉及四个要素:一般主体作为犯罪者,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且必须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满足这些条件,方可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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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集资诈骗的认定标准,集资诈骗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资这个词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并不陌生,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组织,甚至是个人都有集资的行为的存在。集资本身不是个非法的行为,但是一些单位、组织或是个人采用的非法的手段的集资,并且是采用的诈骗的手段那就是犯罪了。那么在我国集资诈骗罪金额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一、集资诈骗罪的意义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对非法集资罪的认定,依照以下几个方面: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客观上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
三、集资诈骗罪金额认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分四个幅度处罚:
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三个幅度处罚:
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综上所述,集资诈骗罪是采用非法的手段进行集资,并且是非法占有的行为,把他人的资金非法占有为自已的。我国对集资诈骗罪金额认定要详细的规定,并且对集资诈骗的主体不同对其金额的认定也是分了不同的标准的,例如对自然人和单位集资诈骗的金额的标准和处罚就不一样。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
[律师回复]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
第四项、
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
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于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保险金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25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诈骗手段非常恶劣或残忍的;进行保险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诈骗造成保险人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手段触犯他罪条文尚未构成他罪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保险金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如达到20万元以上,单位如达到10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主要是指以保险诈骗为常业的;属于保险诈骗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保险诈骗造成他人如保险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及影响的;以及具有多个严重的情节的;等等。
信用卡诈骗罪怎样认定,怎么认定信用卡诈骗的
[律师回复]
一、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怎么处理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已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条作为犯罪处理。
二、信用卡诈骗罪怎么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实质是伪造信用卡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中间环节;立法规定本罪,主旨在于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其中的伪造信用卡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关系较为复杂,需注意甄别:

1)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如能证实行为人所持有、运输、出售、为他人提供的伪造的信用卡是行为人自行或者伙同他人伪造的,则其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牵连犯或者吸收犯,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2)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是在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是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过程中被抓获,同时又能证明行为人目的是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则其行为属于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预备)的想象竞合犯,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应对行为人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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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信用证诈骗罪,认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标准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如何认定信用证诈骗罪,认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标准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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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合同诈骗罪的严重情节有哪些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

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

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构成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全。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诈骗罪未遂是如何认定的,诈骗罪未遂是怎样认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以司法解释形式肯定了保险诈骗存在的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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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信用证诈骗罪,认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标准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怎么认定信用证诈骗罪,认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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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诈骗罪认定是应该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诈骗罪认定是应该如何认定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这双层客体中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更为突出。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刑法规定了本罪客观方面五种犯罪行为形式: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银行资信证明, 金融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例如某公司与内地某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内地某公司 履行一小部分合同,诱骗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将一部分款项汇入内地某公司,内地某公司达到目的后便以种种理由不再履行合同, 该内地某公司的行为就是合同诈骗的行为。此案经自治区高级人民终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潘晓刚无期徒刑;受收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 物。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为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交付货物、预付款、货款或者定金及其他担保财物的行为口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是一种高智商的犯罪,犯罪人往往会利用一些高科技手段或从事的某项 专业来行骗。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并且必须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具体的内容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根本不想履行合同, 而故意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或者进行虚假担保,或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少骗多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里所说的故意包括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即犯罪人从签订经济合同时起,就以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主要表现为骗取财物后,席卷而逃。间接故意,即犯罪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就不考虑合同能否履行,能履行就履行一些,不能履行就侵吞口其行为主要表现在,合同订立后,在拿到货物或价款后,对合同的履行采取放任的态度,甚至肆意挥霍对方的现金、定金或货物,或者把定金或货物等财产用于合同规定的范围 以外的事项。
二、合同诈骗罪的特点
利用经济合同诱骗犯罪,是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经济诈骗犯罪,这种发生在经济领域内的犯罪,与传统的财产诈骗犯罪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已经从原来的个人发展到了以群体单位为本位。犯罪人往往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代表出现,不仅有工商注册,银行帐户(但多数为虚假的资信证明)而且还有上级机关的批文等,以此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甚至有些犯罪分子还成立专门的经济组织行骗,导致集体责任与个人犯罪交织在一起,案发后,互相推诿,难以认定。
2、诈骗对象已由针对个人财产的单一化,转而指向所有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营合资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经济组织和单位,诈骗对象的范围很大。
3、犯罪多以商业活动的方式进行。利 用合同诈骗多以提供先进技术、紧销商品或以开发项目等为诱饵,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财产。
4、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上千万,还有上亿元的大案。其后果是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十分严重。
三、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认定合同诈骗罪,最主要的是应当划清经济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经济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有具体履行合同的主观目的,签订合同后, 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内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无法归还对方当事人已经交付的财物或者其他的争议。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主要区别在于:
(1)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前者是以签订合同为手段,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而后者不具有这种目的,主观上是为了履行合同。
(2)采取的手段不同,前者是虚构事实,设计骗局,签订合同是假,骗财是真;而后者签订合同则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
(3)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同。前者根本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有履行能力也不想履行合同;而后者则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能力。
(4)合同所得财物去向不同,前者往往将骗得的钱财大肆挥霍,或者将钱挪作其他非法经营之 中;而后者则用于正常性经营。
(5)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不同。前者是由于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而未履行;后者则是由于出现了行为人意料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履行。
诈骗罪如何认定是要怎样认定的呢?
[律师回复] 对于诈骗罪如何认定是要怎样认定的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财物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正常的借贷 代人购物拖欠货款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借贷或拖欠他人财物打算并设法归还,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只限于骗取他人财物;招摇撞骗罪则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欺骗,骗取荣誉 职务 职称 福利待遇甚至“爱情”。
(2)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如果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诈骗罪处罚。
3,本罪与特种诈骗犯罪的关系:本罪与特种诈骗犯罪之间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在适用时,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法条。
4,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中既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又使用了窃取的手段的情况下,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骗,就应该定诈骗罪;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是窃取,则应定盗窃罪。
5,关于诉讼诈骗的处理:所谓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伪造证据,通过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诉讼诈骗,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或者又指使他人做伪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伪造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印章罪或妨碍作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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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信用证诈骗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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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样认定集资诈骗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
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
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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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金额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
(1)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4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提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3万元至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提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提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哪些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诈骗罪应如何去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1、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2、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金融诈骗案例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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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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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票据诈骗罪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诈骗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情形如下: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已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2、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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