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受贿罪的界定是什么
单位受贿罪的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
对于“单位受贿罪”的法律认定,我们需要参考其特定的犯罪构成要素来进行研判。
首先,从适用范围角度来看,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特殊性的单位主体作为前提条件;
其次,在犯罪主观层面上,其表现形式往往是直接故意形态;
再次,该罪名所涉及到的法益侵犯客体主要为国有单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下的日常管理活动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声誉损失;
最后,在客观方面,单位受贿罪通常表现为,通过强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积极为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谋求便利,且这种行为具有情节严重性特征。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单位受贿罪应该怎么样认定
首先,必须明确,单位受贿罪是一种在单位意志影响之下,以单位的名义施行的犯罪行为。
其次,在单位受贿罪的罪状描述中,所收受的他人之物理应全额归属整个单位所有,也就是说,切切实实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确实给单位带来了不法利益。
再者,单位的意志往往是由主要领导者决策而成,只要当领导者做出决定之后,此类受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且不法所得亦归单位所有,那么便应该将其定性为单位受贿罪。
然而,倘若单位成员(尤其是领导者)假借单位名义来向他人索取、接收贿赂,事后将这些贿赂据为己有,那么这种情况应按照个人受贿罪予以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若是单位发生犯罪行为,法院应对单位处以罚金,同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施以刑罚。
除此之外,刑法第三百八七条亦有详述:
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相关单位,如若索取、未经合法程序收取他人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便情节轻微,亦须对单位处以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提及的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倘如在账务往来时非法秘密地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皆以受贿论处,并依照上述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总的来说,对于犯有单位受贿罪的案件,法院应对单位进行罚金处置,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便这些人员是单位的主要领导人物——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三、单位受贿罪有自首会怎么判
在涉及单位受贿罪的司法程序中,如若行为人能主动投案自首,则该情节往往被视为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之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明确规定,单位受贿罪系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索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将此作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手段,且情节严重者。自首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量刑过程中,法院会全面权衡犯罪事实、受贿金额、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自首的具体情形等多方面因素。倘若行为人的自首态度积极,能够如实交代罪行,并且主动退还赃款,那么其可能会获得大幅度的减刑处理;然而,如果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即便存在自首情节,也无法完全免除刑罚,仅可在量刑幅度内适度从轻。总而言之,最终的判决结果需要依据事例的整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决。
单位受贿罪的法律认定需考虑其犯罪构成:特殊单位主体、直接故意形态、侵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及声誉、强制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情节严重。这些要素共同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认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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