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十日退租是否需支付未满半年的全部房租
关于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所涉及的房租问题,应依照法律法规决定其是否退还。房租,即指承租方支付给出租方的房屋租赁费用,此项用途在于利用该房产,而并非充当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性质。在租赁双方签署合同之际便已确定提前解除租约情况下房租不予退还这一条款的,则可依合同明确约定的方式处理。但若在合同框架内并未明确界定这类内容,那么出租方就无权在租户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时肆意扣除租金,而应该将尚未消费完的全部房租以无息方式全额返还给承租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我们不得不指出,在租赁合同未到期之际,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终止此项合约。
然而,倘若双方意见达成共识,则可以终止合同。
在此前提下,若仍有一方单方面决定终止,那么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对提前终止或解约租房合同设定了特定条件,详情如下所示:
首先,当争议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则可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双方亦可自主设定解约条款,即一旦约定的解约条件成立之时,拥有解约权的一方有权行使解约权力;
再次,无论当事人是否预先约定了解约条件,但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皆可以解除合同;
(1)因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实现其初衷;
(2)在合同履行截止日期前,有一方通过书面形式或行为表现出,无能力兑现主要债务;
(3)合同签订方存在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经过催告之后,在合理且适当的时间范围内,仍未履行债务,视为违约;
(4)当事人存在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合同法令的行为,使得合同无法实现其预期目标;
最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上述情形者,亦属于可解除合同的范畴。《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租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如何处理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租赁合同未作明确约定违约金事项的情况,其处理原则如下:首要解决方案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以诚信互惠为前提,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就违约金相关条款进行充分磋商与补充约定;然而若是协商失败,并当其中一方违背了合同义务,给其他当事人带来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受损方有权依据事实提出请求,要求违约方对因其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此过程中,主张损失赔偿的一方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损失确实发生以及具体的金额大小。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中,法院将根据违约方的过失程度,以及其违约行为的严重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再斟酌判定违约方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房租问题,应依法决定退还与否。房租是承租方使用房产的费用,非保证金或违约金。合同中有明确不退还条款的,按合同处理。未明确则出租方不得随意扣除,应全额无息退还剩余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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