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取保都签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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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需签署的文件有哪些在确保人的挑选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便是保证人必须与该诉讼案件毫无关联,与涉嫌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亦须无直接的利益冲突。因此,保证人应排除成为该案件的同谋或证人的可能性,否则,倘若其本人已身处司法机关调查范围之内,那么便很难确保其能够诚信尽责地履行担保职责。
检察院取保都签什么

一、检察院取保都签什么

检察院在批准取保候审时需要签署哪些文件

在作为保障措施之一时,保证人需确保自身与涉案事项毫无关联,与待审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并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保证人不能同时身为该案的共犯或者证人,否则,因本身即沦为司法机关调查对象,难免会影响其认真履行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应具备实际履行保证职责的能力。具体而言,保证人须具备法定年龄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被保全人施加一定的约束力;

此外,人身健康状况良好亦有助于其对被保全人的行为实行有效监督等。至于能否有效履行保证职责,则需依据案件的详细情况综合作出评估,而非仅凭保证人个人表述即可断言其是否具备履行保证职责的实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是什么

首先我们可以采用保证人的方式来进行担保

具体来说就是,被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当事人需要推荐一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士作为其保证人。

该保证人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其义务,确保被保证人能随时应讯,避免影响后续的司法程序进程。

其次,也可以通过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来为案件当事人实施取保候审。

在这种情况下,涉案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只需向司法机关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便可获得取保候审。

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违规行为,那么这些保证金将会被依法没收。

同时,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还会有不同程度的处理方式,如责令责任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新的保证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甚至可能会面临更为严重的逮捕惩罚。

但是,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出现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那么当取保候审期届满之时,这部分缴纳的保证金应该及时退还给受害者家属。《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检察院取保后还会被判刑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其性质仅仅表明案件尚未彻底结束或者当事人不会立即面临被判处刑事处罚的风险。对于这项强制性的措施,其做出决定的依据往往涉及多个重要的考量要素,例如属于何种类型的犯罪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等等。在取保候审期间,尽管检察机关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案件的调查与审查起诉等相关程序仍然会持续进行。若检察机关经过深入的调查与分析,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并且所掌握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一点,那么他们仍然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并最终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至于刑事处罚的结果,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法律条款的适用性等等。即便犯罪嫌疑人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他也必须积极地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律问题的具体情况往往十分复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的解释和说明,不能代替专业的法律意见。

作为保障措施之一,保证人需确保与涉案事项无关联,与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无利益冲突。保证人不能同时是共犯或证人,以免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此外,保证人应具备法定年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好人身健康状况,并具备实际履行保证职责的能力。能否有效履行保证职责需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非仅凭个人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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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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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我想请问一下检察院都会有量刑建议书吗?检察院是不是都会根据量刑建议书来判决?
[律师回复] 1.关于量刑建议的适用案件范围。《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凡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所有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当然,既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提出,那么也就意味着,虽然检察机关一般应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但对于某些案件,是否提出量刑建议,仍然具有一定的机动权,可以灵活处理,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出于刑事政策、外交政策、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的考虑,如认为不提量刑建议更为合适的,可以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实践中,对不宜提出明确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只发表“依法从重”,“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意见。
2.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关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原《规则》修改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有一定幅度但又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建议;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提出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且口明确提出应判处的刑种及确定的刑罚,如对于应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提出明确、具体的刑期意见。考虑到案件情况纷繁复杂,对同一案件可能出现不同认识,且随着诉讼的推进案件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在同一法定量刑幅度内检法对于量刑存在一定的认识差异也是正常的,要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精确到与法院没有差异显然是勉为其难,如果法官量刑和检察机关建议经常出现差距,则不但会挫伤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也会影响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具体确定的建议不宜作为一般的建议方式,而应当以具有一定幅度的建议为主要方式。
当然,也不宜一律禁止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在某些情况下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可能有更好的效果,如某些简单的、常见多发的案件,经过长期起诉审判实践,量刑的规律比较好掌握,犯罪与刑罚之间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在此情形下提出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具有可行性。而且,我国刑法对某些犯罪也规定了具体确定的法定刑,在此情况下只能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故《规则》规定,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3.量刑建议的内部审批程序。原《规则》修改过程中,对此形成了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是,办案人员认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审查报告或者量刑建议书中提出量刑意见,与起诉的意见一并报请决定,即连同案件审查报告一并报批。另一种方案是,可以分别主诉检察官和非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规定不同的审批程序。《规则》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方案,这是考虑到,量刑意见与起诉意见由同样的主体审批,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效率,以免决定起诉后,再另行报批量刑问题;另一方面起诉问题与量刑问题一并考虑,更有利于审批主体作出正确的决定。
4.量刑建议的载体。《规则》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提出量刑建议的,一般应当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当然也可以不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未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可以在公诉意见中载明量刑建议。
5.法庭审理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即使是在提起公诉时已经提交量刑建议书的,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也应当口头发表量刑建议。有人提出,公诉人可以在宣读起诉书后即提出量刑建议。经研究后认为,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事实、证据可能发生变化,公诉人还难以判断是否需要对拟定的量刑建议进行调整,如果在宣读起诉书后提出量刑建议,之后又发现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则将陷于被动。故没有采纳该意见,还是以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为宜。
6.关于量刑建议调整问题,原《规则》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
“在庭审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情节致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需要调整的,公诉人可以根据检察长的授权作出调整,也可以在原有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的量刑情节提出概括性建议;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提出量刑建议,应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对于可能出现新量刑情节的,一般应征得检察长的事先授权,或者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对于“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规则》没有采纳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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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2、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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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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