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约定了,能不能处理租客留下物品
关于租户遗留物品处理的合同约定
在原承租人退租并迁移离开之后,所遗留在租赁物业中的物品均可由产权所有者(即出租方)自主进行处置。在出租方对物业内的各项财产进行清点之时,亦可邀请居住地的居委或村委等相关单位的代表出席现场,以示公正,并且在清点过程结束后,将所有财物统一暂时存放于其他合适地点。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是否先必须仲裁
在达成的公司合作协议中,我们明确规定了一项争议解决机制,那就是申请仲裁。
当面临不可调停的纠纷时,我们必须依照法律程序,首先通过调解及协商来寻求解决之道,若未能达到理想效果,后续唯一可行的途径便是启动仲裁程序。
任何在未经仲裁环节便自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都会受到司法机构的拒绝处理,除非我们所签订的那份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合同约定了起诉地点一定要在这个地点起诉吗
在普通场合中,同盟或协定约定特定的诉讼审理地点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约定进行诉讼程序。这种行为被称之为“协议管辖”,它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具备法律效力。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有明确的约定,若其与法律对于管辖权的强制性规定产生冲突,例如涉及专属管辖权的事例(例如不动产纠纷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那么这样的约定将被视为无效,而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此外,当出现一些可能对诉讼公平性和公正性造成影响,或者给当事人带来不便的特殊情况时,经过法院的仔细审查后,若发现约定的管辖权并不合理,那么法院也可能不会予以支持。总的来说,我们应该尊重合同中约定的诉讼审理地点,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
在原承租人退租并迁移离开之后,所遗留在租赁物业中的物品均可由产权所有者(即出租方)自主进行处置。在出租方对物业内的各项财产进行清点之时,亦可邀请居住地的居委或村委等相关单位的代表出席现场,以示公正,并且在清点过程结束后,将所有财物统一暂时存放于其他合适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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