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件中,具备自首情节者是否可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涉及贪污受贿罪行的案件,若符合相应的取保候审条件,便可申请获得批准。取得取保候审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多种条件的组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之上幅度的刑罚,但此类刑罚在通过取保候审制度执行时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被控人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主,以及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结果;法律所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况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受贿有自首情节缓刑合理吗,有哪些规定?
针对当事人涉及贪污贿赂等严重违法案件,若其具备自首情节,且具备适用缓刑的相关前提下,判决其缓期执行确属合情合理。
缓刑,即在法定收押时期之前,赋予犯罪者不再被监禁的提前权利,由特定的监管机构负责在一段考验期限内对犯人进行全面观察和监管工作。
同时,根据犯人在这段期限内的个体表现情况,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则,最终决定是否采取具体刑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受贿有自首退赃情节一般怎么判
在涉及受贿行为的事例处理过程中,自首与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均被视为法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要素。其中,自首都具有揭示犯罪嫌犯主动交代罪行并表现出深深懊悔之意的积极意义,由此反映出他们主观恶性及人身危害性的明显降低;而通过主动退还财物,不仅有助于抵消部分公共利益受损的比重,也在某些程度上实现了对国家经济损失的弥补。在实际定罪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受贿金额数量、情节严重程度以及所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等等。作为一般的原则,若涉案受贿金额规模相对较小,同时犯罪嫌犯存在自首和退还违法所得的良好表现,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获得较为轻微的刑事惩处方式,例如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然而,如果受贿金额极其庞大或者达到非常高的程度,即使犯罪嫌犯表现出自首和退还违法所得的意愿,他们仍然可能面临比较沉重的刑事惩罚,尽管相对于缺乏上述有利情节的事例,这往往意味着更轻的刑期。总而言之,法院在处理此类事例时,将会依据个案的具体情节发展,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大与最小量刑幅度之间作出最为公平合理的判决决定。
贪污受贿案件,符合条件可申请取保候审。条件包括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或面临有期徒刑但不威胁公共安全;或被控人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取保不危害社会;或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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