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开发商产证住宅登记费谁交
关于房地产开发商的产证住宅登记费用的支付问题
不动产物权登记费用应由相关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担支付责任。依照规定需要由涉及当事人各方共同申办办理的不动产登记事宜中,不动产物权登记费用应由被确认为不动产所有权人的一方向相关部门支付,或者如不动产为多人共享所有权(使用权)时,则此项登记费用应该由所有共享所有权/使用权的人员共同承担,各共享成员应自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具体比例份额。
此外,当不动产存在抵押权等特殊情况时,该登记费用亦须由登记机构认定为抵押权人的相关一方向有关部门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哪些
此部分费用主要指因开展房地产开发工作所需而需征用到的土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包含了征地费、安置费,以及对原有的建筑物进行的拆迁补偿费用,又或者是以租赁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租赁地价。
2.前期工程费用:
在此阶段中,所需支付的费用涵盖了土地及房屋开发之前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甚至是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平整等多项工作导致的成本。
3.基础设施费用:
这部分费用主要描述了在土地、房屋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环卫设施以及道路在内的基础设施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这部分费用主要涉及到在土地房屋的开发过程中,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时所需要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费。
5.配套设施费用:
这部分费用指的是在开发小区范围内或项目里所产生的,且可以被计入土地、房屋开发成本范围内无法通过有偿转让方式获取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例如钢炉房、水塔、居委会、派出所以及幼托、消防、自行车棚、公厕等设施的建设支出费用。
6.开发间接费用:
这部分费用主要包括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拥有独立核算单位并在开发现场为了进行房地产开发工作而支出的各项间接费用,如现场管理机构当中的人员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各项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三、房地产开发商捆绑销售车位是否合法
在大多数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捆绑式销售车位的策略并没有法律支持,这种做法甚至涉嫌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搭售”活动。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享有独立自主地挑选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法定权益,开发商无权强迫他们购买车位。然而,我们必须明白,任何法律问题都需要个案分析,不能简单地做出结论。举例子来说,若购房合同中有明确条款提到并且得到了消费者的书面授权,那这种做法就很难被界定为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未向消费者彻底披露关于车位的全部信息,或者借由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加给消费者,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是严格违法的。在如此情况之下,作为消费者我们有责任做好充分的前期证据收集工作,例如保存好宣传材料和沟通记录等等,以便通过向消费者协会发起维权投诉,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物权登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共同申办的不动产登记,费用由所有权人或共享所有权(使用权)的人员共同承担。存在抵押权等特殊情况时,费用由抵押权人支付。各方应自主决定费用分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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