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死亡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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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申请执行人离世后,失信被执行亦不得终止进程。申请执行人理应为债权人。然而,若债权人不幸辞世,则其所享有的债权可以通过遗产继承形式予以延续。值得注意的是,遗产定义为自然人在离世之际遗留下的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死亡怎么办

一、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死亡怎么办

执行程序进行中,申请执行人不幸离世,该如何处理?

在申请执行人离世后,失信被执行程序仍会继续进行,因为申请执行人应为债权人身份,而如果债权人不幸身故,那么其所拥有的债权权益亦可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所接手,在此种情况下,遗产则涵盖了当事人在人身故时所有遗留下的属于自身的合法私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执行过程中债权能转让吗

在司法程序进行期间内,债权人是有权转让其所享有的债权的。

在完成债权转让之后,从债权受让人的角度出发,他们可依据先前达成的债权转让协义,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列为申请人。

在得到批准并加入到原有司法程序后,原本的执行工作将会持续进行下去。

根据相关法规的精神,只要申请执行人能够依法将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且得到了后者的书面承诺,承认其已合法获取上述债权,那么第三方便有权利向法庭提交申请,请求变换或补充自己作为新的申请执行人,对此,人民法院应该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帮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执行过程中一房两卖怎么办

关于“一房两卖”在执行程序中的处理策略和方法,其具体实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与判断。首先,应当关注各买卖双方所签署的合同订立的时间顺序、相关房产是否已经完成产权登记手续以及相应购买者是否依法合法地占有该栋房产等关键信息。如果是先行签署合同的一方已经依法确立了对该物业的合法占有权或者已经成功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的话,那么他们的权益往往会受到更加优先的保护。相反地,对于那些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买方而言,他们可以依据预先签订的购房协议,向卖方索求违约责任并主张自己的赔偿要求,这其中涉及到的项目可能包含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附加利息、赔偿所遭受的损失等诸多方面。此外,如果卖方在此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被证明属实的话,那么他将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妥善保管和整理所有相关证据材料,例如购房合同、支付款项的收据、相关交流对话记录等等,这样能够为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为了您能更加顺利地解决这些纷争问题,建议您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手段来解决当前面临的纠纷难题。

债权人离世后,失信被执行程序仍继续。债权作为遗产,可由继承人继承。遗产包括债权人去世时遗留的合法私有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即使过世,失信被执行程序仍会进行,继承人将接手债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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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1、被执行人死亡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且没有义务承担人的,人民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2、被执行人死亡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有义务承担人的,人民可以裁定义务承担人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死亡后,有财产可供执行,其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4、被执行人死亡后,有财产可供执行,其遗产继承人尚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
(二)、法人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1、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变更名称的,人民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2、设有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但是该企业法人尚有其他分支机构的,应当责令该企业法人向人民提供可以首先执行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企业法人拒不提供的,人民在查实的基础上,可以执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
4、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依法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者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履行责任
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作为股本与外方成立合资企业的,人民在征得合资方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当于应当偿还的债务的部分股权转让;合资方不同意的,则可分期分批执行被执行人从合资企业中分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在必要时,人民可以裁定采取保护措施,限制被执行人支取到期应得的部分或者全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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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该案中继承的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而被执行人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黄某经营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开支,因此黄某所负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被执行人黄某的遗产不足以偿还时其妻子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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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与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执行死刑的主体及期限
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交付第一审人民执行;
第一审人民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最高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执行。
3、死刑犯会见近亲属
第一审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二、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
1、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怀孕的;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2、停止执行后的审查程序
下级发现的:第一审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最高发现的:最高人民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
下级接到最高人民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审核。
最高的审查组织:最高人民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必要时,另行组成)。
3、最高审核后的处理
应当改判: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究的;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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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他的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所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可直接执行遗产若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如果其分立、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如果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被撤销,又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那么可裁定该承受人作为被执行人如其他组织不能履行义务的,还可裁定执行对该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公民个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一)、公民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1、被执行人死亡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且没有义务承担人的,人民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2、被执行人死亡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有义务承担人的,人民可以裁定义务承担人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死亡后,有财产可供执行,其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4、被执行人死亡后,有财产可供执行,其遗产继承人尚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
(二)、法人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1、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变更名称的,人民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2、设有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但是该企业法人尚有其他分支机构的,应当责令该企业法人向人民提供可以首先执行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企业法人拒不提供的,人民在查实的基础上,可以执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
4、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依法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者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履行责任
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作为股本与外方成立合资企业的,人民在征得合资方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当于应当偿还的债务的部分股权转让;合资方不同意的,则可分期分批执行被执行人从合资企业中分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在必要时,人民可以裁定采取保护措施,限制被执行人支取到期应得的部分或者全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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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执行人死亡怎么办?
被申请执行人死亡可以追加被执行人。因为实际上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中明确的规定了,如果说被申请执行人在死亡的状况之下,是可以由其继承人来承担的。当然了,也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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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死亡和因病死亡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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