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书需要办理公证吗
离婚协议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在法律程序中,离婚协议并不是强制性的需要进行公证的文件类型,不过如果当事人有此意愿,也可以向相关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机关主要负责以下公证事务(以下简称“公证事项”):
(1)各类合同;
(2)遗产继承;
(3)各种委托书、声明书、赠与书和遗嘱书;
(4)财产分割安排;
(5)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及拍卖会;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以及收养关系的证明;
(7)关于个人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以及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8)公司章程的公证;(9)保全证据的公证;(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以及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是否相符的公证;(1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二、离婚协议书准备几份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离婚协议书拟定之时须预留出三份原件。其中男女双方每人各自持有一份,而民政部门亦需留存一份作为备案记录。
若夫妻二人共同选择自愿离婚,则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且需由本人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在此前提下,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两位当事人自愿离婚之意愿,及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共识之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截止日期起的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期限过后的三十日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离婚证书发放申请;倘若双方未能按期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抚养费是否有效
在现实的家庭纠纷中,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抚养费通常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离婚协议乃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共同就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重要事宜达成的合意声明。只要此项约定能够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并未违反国家制定的任何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亦无任何虚假欺骗或威逼牵强的情节存在,那么它便对签署双方产生了合法的法律约束力。然而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意识到抚养费的设定应当合理,务必全面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准。倘若出现重大的社会环境变化,例如未成年子女患上严重疾病、教育费用大幅度上涨,或者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经济状况急剧恶化等情况,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整抚养费的具体金额。
离婚协议并非必须公证,但当事人可自愿申请。根据民法典等法规,公证事务包括合同、遗产继承、委托书、财产分割等。离婚协议不在强制公证范围内,但若需证明其法律效力,可选择公证。其他如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也可公证。总之,公证为可选服务,根据需求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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