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后撤诉还收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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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法院立案后撤诉的相关费用问题假设采用了和解协议的形式撤销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可以减免至原费用的一半;若为原告方面主动撤销诉讼,则受理费用将被视为已发生且不予以退还。在民事案件中,原告或上诉人如提出撤诉申请并得到法院批准,那么案件受理费将由原告或上诉人承担。而关于行政案件方面,若被告方对原先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变更或撤销,原告再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得法院批准,此时案件受理费将由被告方承担。
法院立案后撤诉还收费吗

一、法院立案撤诉还收费吗

立案后撤诉是否需收取相关费用

若通过调解方式撤销诉讼请求,应按比例减少案件受理费用;若为原告主动要求撤诉,则相关受理费用将无法退还。在民事案件中,如原告或上诉人自愿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由原告或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而针对行政案件,如被告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并获人民法院批准得同意后,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法院立案后几天会发传票给被告人

现今我国的法律尚未对法院在立案之后向被告发出传票的具体期限做出明确规定,然而在司法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自主掌握传票送达所需时间这个问题。

同时我们要明白,立案之后,法院为确保各项法律文件如起诉状副本等能及时送达给诸多相关方,对此是实行了严格的期限限制的。

具体来说,针对民事纠纷以及行政争议类案件,受理立案工作结束后的5个自然日内应当将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而对于刑事犯罪案件而言,则规定至迟应在开庭十日之前送到被告人与他们的辩护律师手中。

以下是详细解说流程:

一、传票的正式含义

通常所说的传票,较为普遍意义上理解就是法院传票,乃是法院在特定程序和诉讼启动阶段时发放的一份书面通知,是用来召唤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人物出庭的重要凭证。

二、法院立案后通知被告人的规定(一)关于民事案件方面

人民法院在立案手续完成后的5个自然日内会将起诉状副本送交给被告。

关于何时安排开庭以及采用何种形式送达传票,法律上并无硬性的规定,完全由审理此案的法院自行斟酌决定。

在日常生活中的实践中,法院在立案后大约需要10天至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来向被告传送传票,当然在此期间内务必要做到在开庭前3天就能够通知到相关的当事人。

(二)关于刑事案件方面

当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以后,法律规定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交付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在开庭十天之前送达严谨这项要求;

在法院确定开庭日期无误后,传票和通知书也应当在开庭前至少3天准时送到。

(三)关于行政案件方面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必须将诉状副本送给被告。

被告应在收到诉状副本后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合理的答辩状

三、传票的送达方式(一)关于直接送达

那些关于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书面递交受送达者本人或其配偶。

要是受送达者是居民的话,无人在场时应交给他同住的成年人亲属代为签收。

假如受送达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应当由法人厂长、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此法人、组织的专门负责收取诉讼文件的员工签署。

如果受送达者有诉讼代理人在身,也可将文件转交其代理人签收。

倘若受送达者已向人民法院挑选了代收人,便应将文件交给此人签字。

送达回证上面签收日期的,可被视为送达日期。

(二)关于留置送达

若受送达者或他们同住的成年亲属坚持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话,送达者即可邀请相关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机构的代表莅临现场,解释当前的状况,然后在送达回证上做好记录,写清楚不愿意接收到的原因以及日期,最后由送达者、见证人和当事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暂时将诉讼文书放在受送达者的居住之地,这样便视为已送达。

(三)关于委托送达

倘若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存在困难的话,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四)关于邮寄送达

使用邮寄送达的方式的话,应当让回执上标注出签订日期作为送达日期。

(五)关于公告送达

若受送达人暂时下落不明,或者按照本节的规定采取其他方式仍无法达成送达目的的话,那么就应该通过公告送达来进行处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过后,即可被视为送达成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

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法院立案后对方将财产转移怎么处理

在此种情形下,您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所谓财产保全,乃是为了防止被告方有可能进行的财产转移、隐匿或变卖行为。因此,您应当立即向法院提交有关被告方实施财产转移行为的相关证据,例如银行账户流水、财产交易记录等等。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采取查封、扣押乃至冻结等一系列措施,从而确保未来对事例生效判决的顺利履行。然而,倘若被告方已经成功实现了财产转移,并且您拥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这是故意为之的恶意行为,那么在诉讼程序中,法院便有权根据司法原则认定这场转移行为失效,并追回已转移之财产。所以,为捍卫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迅速行动起来。

通过调解方式撤销诉讼请求,应按比例减少案件受理费用;若为原告主动要求撤诉,则相关受理费用将无法退还。在民事案件中,如原告或上诉人自愿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由原告或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而针对行政案件,如被告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并获人民法院批准得同意后,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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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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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立案后,能撤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后,知错悔罪,主动向受害人退赔,投案自首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它情况也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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