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占用他人土地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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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擅自占用他人土地的赔偿标准擅自侵占他人物业应按土地原本用途进行补偿。未经授权擅自占据他人物业之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勒令主动返还非法侵占的土地;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则需在规定期限内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貌;而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则可依法没收所占建筑物,同时可对违法者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私自占用他人土地怎么赔偿

一、私自占用他人土地怎么赔偿

关于非法占用他人土地的赔偿事宜

擅自侵占他人物业的行为必须依照该土地原本的使用目的进行补偿。对于此类违法行径,县级及以上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勒令侵权者无条件归还其非法占据的土地,如若涉及到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则需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拆除,以恢复土地原始面貌;而对于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可以对其占用的建筑进行没收,同时处以每平米低于30元人民币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自占用他人土地怎么赔偿

以非合法方式占据他人土地者,其所需承担责任即为使所占之地恢复至原先之使用状态。

对于这一行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归还非法占领的土地,若此行为违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便需在限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或修复,否则将可能面临直至没收所占土地及其建筑物的严重处罚,除此之外,另可对违法行为处以每平米30元以下的罚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私自占用他人土地犯什么罪

未经允许擅自占据他人土地,可能涉嫌以下刑事案件:-“非法占用农业用地罪”:若行为人所占用之地属于农用土地,且该行为导致土地原本用途发生变化,并且数额巨大、对大量农用地造成严重破坏者,则对此类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侵犯财产罪”:当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将受托替人看管的财产物品、因过失遗留的物品或故意埋藏的物品据为己有,而且其数额达到一定量级时,对这类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确定行为人究竟触犯哪一类型的犯罪行为,需结合案件实际进行综合考虑。于此同时,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起诉讼,请求侵权人归还土地,修复其被破坏状况,并给予经济赔偿等相应损失。

非法占用他人土地应依原用途赔偿。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责令侵权者归还土地,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需拆除并恢复原貌;符合规划的,可没收建筑并罚款,每平方米不超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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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让,是指不以谋利为目的而卖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越权审批出让或者出让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
低价出让,是指以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就明确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国家支持或者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非法低价出让行为,但情节尚不属于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因严重徇私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为了徇私而仍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职守罪。虽然出于故意,但不是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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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行加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第六十四条 未获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限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能够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获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限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能够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能够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金:
(一)未经准许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准许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出准许时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金。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够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背本法限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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