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未遂和猥亵能并罚吗
强奸未遂与猥亵能否并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所谓的“强奸未遂”实为一种犯罪未遂类型,可被视为构成“强奸罪”的一部分,并据此依法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然而,此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具体体现在犯罪目的之上。前者(即强奸未遂)的直接目的在于强迫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而后者(即猥亵罪)则是通过对女性实施侮辱、骚扰等方式,以达到刺激或者满足个人性欲望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强奸未遂和强奸犯处罚
强奸未遂意即已然着手实施强奸行为,但却因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对于此类未遂罪犯行,法律允许参照既遂罪犯行予以适当从轻或减轻刑事惩罚。
对强奸罪行的量刑标准为对罪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存在法定严重情节之一者,则通常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强奸未遂和终止犯罪都是怎么判的
所谓强奸未遂,乃是指行为人为实施强奸犯罪之手段已开始积极行动,然而因遭遇到其自身无法控制的外界因素干扰,未能实现最终目的的情况。对于此类强奸未遂事例,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机关或将按照既遂犯罪的标准,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犯罪终止则通常意味着,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行决定放弃了犯罪意图,或者采取了有效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类犯罪中止者,若其行为并未给他人带来任何实质性伤害,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应免于刑事处罚;反之,如果其行为已经给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失,那么就需要在量刑上给予适当的减轻。在进行具体量刑时,司法机关将会全面考虑到犯罪的性质、情节、所产生的社会危害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悔过表现等等多方面因素。例如,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使用的作案手段、有无投降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等,都将作为最终判决时需要考虑的变量。最后,关于判刑的裁定,将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做出裁决。
强奸未遂与猥亵虽都与性相关,但法律上应区分对待。根据我国刑法,强奸未遂作为强奸罪的未遂形态,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猥亵则是以侮辱、骚扰等方式满足个人性欲望,与强奸未遂的犯罪目的不同。因此,理论上两者可以并罚,但具体还需根据案件情况、犯罪手段、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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