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和猥亵能并罚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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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奸未遂和猥亵行为的合并处罚问题探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强奸未遂被认定为犯罪未遂,此类案件通常会参照强奸罪的相关量刑标准予以适度减轻处罚。然而,这两种情况之间的本质差异在于其犯罪目的并不相同。其中,强奸未遂的核心意图乃是试图与异性建立性关系;而猥亵罪的本质则是对女性实施侮辱、骚扰等行为,旨在通过这种方式来激发或满足个人的性欲望。
强奸未遂和猥亵能并罚吗

一、强奸未遂和猥亵能并罚吗

强奸未遂与猥亵能否并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所谓的“强奸未遂”实为一种犯罪未遂类型,可被视为构成“强奸罪”的一部分,并据此依法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然而,此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具体体现在犯罪目的之上。前者(即强奸未遂)的直接目的在于强迫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而后者(即猥亵罪)则是通过对女性实施侮辱、骚扰等方式,以达到刺激或者满足个人性欲望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强奸未遂和强奸犯处罚

强奸未遂意即已然着手实施强奸行为,但却因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对于此类未遂罪犯行,法律允许参照既遂罪犯行予以适当从轻或减轻刑事惩罚。

对强奸罪行的量刑标准为对罪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存在法定严重情节之一者,则通常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强奸未遂和终止犯罪都是怎么判的

所谓强奸未遂,乃是指行为人为实施强奸犯罪之手段已开始积极行动,然而因遭遇到其自身无法控制的外界因素干扰,未能实现最终目的的情况。对于此类强奸未遂事例,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机关或将按照既遂犯罪的标准,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犯罪终止则通常意味着,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行决定放弃了犯罪意图,或者采取了有效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类犯罪中止者,若其行为并未给他人带来任何实质性伤害,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应免于刑事处罚;反之,如果其行为已经给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失,那么就需要在量刑上给予适当的减轻。在进行具体量刑时,司法机关将会全面考虑到犯罪的性质、情节、所产生的社会危害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悔过表现等等多方面因素。例如,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使用的作案手段、有无投降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等,都将作为最终判决时需要考虑的变量。最后,关于判刑的裁定,将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做出裁决。

强奸未遂与猥亵虽都与性相关,但法律上应区分对待。根据我国刑法,强奸未遂作为强奸罪的未遂形态,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猥亵则是以侮辱、骚扰等方式满足个人性欲望,与强奸未遂的犯罪目的不同。因此,理论上两者可以并罚,但具体还需根据案件情况、犯罪手段、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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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猥亵罪是如何判刑的
(一)对于构成猥亵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如下:
1、对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于猥亵他人情节恶劣或者聚众或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于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此处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4、猥亵行为会对受害人的身心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所以如果在自己身上或周围人身上发生了猥亵行为,一定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使猥亵行为实施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罪是如何判刑的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3、二人以上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数罪并罚如何计算的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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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的区别
罪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则都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的行为,其犯罪构成都是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统一。
而强制猥亵妇女罪主观上一般具有追求下流的精神和感官的动机,有时也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但绝对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具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甚至也有奸淫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是上述主客观要件和特征的统一。区分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应该根据二者各自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贯彻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并明显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时,不容易仅仅从客观形式上区别是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这种情况下,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二者的客观行为表现虽然类似,但绝对不是相同。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二、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的相关介绍
两个罪名区分的关键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即是以为目的,还是通过猥亵行为活动性满足为目的,当犯罪嫌疑人尚未与受害人发生法律规定的性行为,如何通过他的行为来确定他的主观意图,因为主观思想除了嫌疑人自己最清楚外,其他人是没办法确定的,但是,任何主观思想都要通过行为来表现,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对行为和其他证据的判断,来证实其主观意图。
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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