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需要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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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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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精神赔偿金和名誉损失费的标准究竟为何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依据侵权程度的不同而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人民币8000元、6000元、4000元及2000元不等。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者,即可向加害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1.人格权遭受侵害。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或法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需享有的,并且与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2.身份权遭受侵害。
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需要多少钱

一、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需要多少钱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名誉损害赔偿金额的评估标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普遍划分为四个层次:即8,000元人民币、6,000元人民币、4,000元人民币及2,000元人民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者,均可依法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首先,当个人的人格权遭到侵犯时,个人人格权益是由法律赋予的,以人格利益为核心内容,构成了一种独立的法律人格,并且它与主体人格紧密相连,无法分割,这就构成了人格权。

其次,如果特定的身份权力得到了确认,但却遭受到了侵犯,那么受害者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再者,当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此外,如果对已故人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进行了侵犯;或者对已故人士的隐私以及对已故人士的遗体进行了侵犯;或者对已婚夫妇之间的婚姻关系进行了侵犯,都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最后,如果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的人格权受到了损害,并给其带来了严重的精神伤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受害方选择了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失费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关于精神损害补偿的赔偿范围,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首先,在大多数案件中,若肇事者对受害方所造成的精神伤害极为严重,则抚慰金的具体赔偿额度可划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

共计人民币50,000元、40,000元、30,000元、20,000元以及10,000元;

其次,若仅导致次要程度的精神损失,那么抚慰金的赔偿额度可以被划分为四个层次,依次为:

8000元、6000元、4000元以及2000元。

在探讨精神赔偿问题时,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其构成要素及赔偿条件。

其中,精神赔偿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首先,要有明确的损害结果,即由于受到人格权益或其他相关民事权利的侵犯,从而给受害方带来的实际非财产损失;

其次,存在违法侵犯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益的侵权行为;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形成有逻辑联系的因果关系;

最后,侵权方的行为必须带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态。

接下来,让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精神损害补偿的必备条件:

首先,要有实质的损害事实作为前提,这是进行精神损害补偿的先决条件;

其次,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务必具备违法性质,这是承担精神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性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行为只可能是作为的非法行为,而绝无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再次,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联;

最后,侵权方在主观层面上必须有过错,此乃判定应承担精神损害补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精神损失费判了不给怎么办

若在裁判结果中明确规定应当给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然却遭到对方拒绝执行,那么您可考虑采取如下几种途径应对:首先,您有权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的执行机构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手段以确保对方切实履行其法定义务。其次,请务必关注申请执行的期限限制,通常期限为两年,请务必在此期间内适时提出请求。除此之外,积极协助法院了解并掌握对方的财产状况,有益于推进事例的执行进程。倘若偶发对方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的状况出现,法院或许会暂时终止此次执行程序,然而当发现对方拥有新的财产线索后,您仍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该执行程序。

我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四档: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当人格权、特定身份权、财产权等受到侵害,或违约导致精神伤害时,可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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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痛苦产生于两个来源:一是由于侵害公民的身体而造成的生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时,给权利主体以生理上的损害,并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二是由于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一般人格权等精神上人格权和身份权而造成的心理损害。这些侵权行为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同时,也侵害了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活动,使受害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
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是指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损害导致这些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如人格尊严损害、配偶身份利益损害和荣誉利益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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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的定义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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