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购房合同后,原房产是否仍属于抵押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卖合同在被撤销之后,房屋产权证书上所记载的抵押关系将不再生效。房产证作为认可并保障房主对于其名下不动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定凭证,当涉及到所有权不清晰或是存在争议的各类房屋时,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此类房屋在取消买卖合同时便已经失去了设立抵押权的法律基础,继而也无法进行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二、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应该如何处理
涉及此案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则作为借款合同的一个基石而存在。
倘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然解除,那么借款合同亦对此失去其原有的立足之地,应随之日渐消逝。
在此种情形中,此类解除行为可视为法律规定的解除方式,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决才能得到最终确认。
然而,由于起初银行的贷款是直接划拨到了开发商的账户之中,因此当借款合同被裁定解除之后,开发商就有义务立刻将所占有的贷款归还予银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通常而言,关于购房合同时的解约行为,能否将双倍定金全数收回这取决于许多具体情形。
当一方因过错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另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按双倍标准返还已支付之定金。
然而,假如产生解约行为的是支付定金的一方,那么其所支付的定金将无法被退还。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便支付定金的一方有过失,只要其过失轻微,或者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仍有可能收回部分定金。
此外,倘若合同的解除并非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而是受到诸如政策变动之类的不可抗力影响,那么定金理应得到退还。
总的来说,判断能否收回双倍定金需要全面考虑合同条款、违约原因及其严重性等多方面因素。
解除购房合同后,原房产不再作为抵押物。因为买卖合同撤销后,房产证上的抵押关系失效。房产证是保障房主对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定凭证,若所有权不清晰或存在争议,取消买卖合同时即失去抵押权基础,无法进行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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