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能否过户至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名下?
若欲将房产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需先依法办理相关监护人公证书以确定该子女的监护人为谁;之后,在进行房屋过户手续时,便可由其合法监护人代表签署相应文件。不动产权利的创设、变更、转让及消灭等事宜,均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符合以下条件,您即可选择合理合法地进行退房事宜:
首先是房屋延迟交付超出既定合约期限;
其次是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未能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及批准文件,以致引发合同的法律效力丧失;
再者是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更改原始设计;
进一步的情况便是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及无法获得按揭贷款;
最后是实际测量到的房屋面积与原先预计面积之间的差异大于等于3%;
另外还有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
房屋出售方在没有得到购方任何同意的前提下便将此房屋抵押给了第三方;
或出售方有意隐瞒了销售给购方的房屋属于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真实情况;
还有就是房屋套型与最初的设计图不符,相关尺寸也超出预定的误差范围;
最后一种情况是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使得购房目的难以达成。
具体的退房流程如下:
首先由购房者发起退房通知,形式可以选用挂号邮件、传真或者直接电话联系开发商;
接着在接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开发商需要归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所有房款,并负责处理购房者与贷款银行之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所有相关手续;
最后,开发商将会完成款项的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三、商品房可以自己违约解除合同吗
当涉及到购买商品房事宜时,购房者一般不被允许单方面地撤销合同以逃避应尽的义务。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即法律所规定或者双方已经协商并记录在案的删除条件下,是有权利解除该合同的。其中,法定的删除条件例如:房地产开发商发生了极为严重的违约行为,诸如房屋的质量存在着对正常生活产生迫切影响的严重问题,或者未能按照预定时间交付房屋等等。而约定的删除条件则往往会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的规定,例如购房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获得所需的贷款等。然而,若无上述任何法定或约定的删除条件,购房者擅自解除合同,将会被视为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房地产开发商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等。因此,在考虑是否解除合同时,购房者务必认真评估合同条款以及自身的实际状况。
商品房可以过户给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但过户时,需先办理监护人公证书,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然后由监护人代表签署过户文件。因为不动产的权利变动,如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均需依法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时,务必遵循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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